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引導基金設立方案,供大家參考。
*****產業創業投資基金
投資管理操作流程
目 錄
第一章 投資決策權限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投資決策的操作流程投資后管理 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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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為了使*****創業投資基金的運作規范化、科學化、專業化,根據*****產業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有限合伙基金”)的有限合伙協議、**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辦法,以規范、指導有關投資運營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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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資決策權限
第一條
投資管理部
1、負責項目搜集、項目初步篩選(直觀篩選)、項目調查、項目再篩選(一般篩選)、項目評估。
2、將通過初選、評估的擬直接投資項目的相關材料上報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3、根據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意見,組織、協調有限合伙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獨立確定的兩個以上相關領域投資專家,對擬直接投資項目進行評審,并提出書面評審意見。
第二條
風險控制部
建立并根據“風險評估指標體系”,會同投資管理部、綜合財務部以及相關財務、法律咨詢部門,對(擬)直接投資項目在投資決策、投資后管理過程中的各個階段的風險,進行系統的調查、分析、評估,并提出相應的建議。
第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
1、主持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對通過投資管理部篩選和評估的擬直接投資項目進行審議,并將通過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的擬直接投資項
目,報請有限合伙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獨立確定的兩個以上相關領域投資專家評審。
2、根據投資管理部、風險控制部對擬直接投資項目的建議,以及相關領域投資專家對擬直接投資項目提出的書面評審意見,對擬直接投資項目提出否決建議,或提出投資建議,并報有限合伙基金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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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委員會審批。
3、經有限合伙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授權,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負責簽署經有限合伙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批準的直接投資項目的有關合同和協議。
4、負責執行和實施經有限合伙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批準的直接投資計劃和方案。
第四條
有限合伙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
1、負責選聘有關領域投資專家對投資管理部上報的擬直投項目進行評審。
2、作為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人大會授權的投資決策機構,負責對擬直接投資項目的評審報告和合作方案進行投資決策和獨立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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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資決策操作流程
第五條
項目搜集
1、負責單位
由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部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2、工作目的
根據*****產業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方向和領域,在電子信息、生物技術與制藥、新材料、新能源及環保等高新技術產業方面,搜尋候選項目,建立“GM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候選項目庫”,以篩選出高質量、高增長潛力的投資項目。
3、項目搜集途徑
① 接受創業企業申請;
?、?經其它創業投資公司或其他中介介紹;
?、?來自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的介紹;
④ 自行主動尋找,即根據本公司的投資行業方向、投資標準等,主動尋訪。
4、工作標準
通過接受申請或推薦、初步接觸、走訪、查閱相關資料等等,對尋找到的項目,要求獲取符合下述規范標準的“項目經營計劃書”和“投資建議書”,并進行必要的補充、完善。
☆“項目經營計劃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 整體環境:如產業現狀、產業發展趨勢、政策法規、產業動態、競爭態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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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項目的最終目標,產品技術的用途和主要性能;
③ 產品的市場前景預測;
?、?技術的可行性分析;
?、?項目的人員構成和簡歷、資歷;
⑥ 資金的需求與使用計劃;
?、?財務可行性和收益預測;
⑧ 項目的時間進度計劃;
?、?項目的風險分析。
☆“投資建議書”至少應包括以下項目初步篩選(直觀篩選)
1、負責單位
由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部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2、工作內容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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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粗略瀏覽“項目經營計劃書”,以直觀判斷,將在投資規模、行業、地理位臵、融資階段等方面不符合 GM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投資產業方向和原則的項目剔除掉。
第七條
項目調查(盡職調查)
1、負責單位
由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部經理組織、委托相關投資、會計、法律等咨詢機構實施。
2、工作目的
檢驗創業企業提交的“項目經營計劃書”和“投資建議書”等材料內容的準確性、真實性,發掘其中沒有完全表達的其它情況,全面了解企業和投資項目的詳細情況,明確存在的風險和法律問題,以便對項目進一步篩選,并就相關風險和義務進行談判。
3、投資管理部在組織實施盡職調查時,可根據下表所列標準、內容和所調查企業或項目的特點,制定具體的盡職調查提綱。
委托實施盡職調查的投資咨詢機構須至少按照投資管理部制定具體的盡職調查提綱提交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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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方法
委托實施盡職調查的投資咨詢機構須至少按下述調查方法,獲取被調查企業全面、真實信息。
① 面對面訪問:與創業企業管理人員、相關業務人員、核心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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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人員交流,向相關人士(包括現有的外部投資者、顧客、原料供應商、債權人、律師、會計師、咨詢顧問等)及相關政府部門(如工商、稅務、環保等)查詢;
② 查閱資料:如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重要會議記錄、重要合同、賬簿、憑證及法律文件等等。
?、?參觀創業企業,實地調查企業廠房、設備和存貨等實物資產。
5、投資管理部經理對完成初步篩選和盡職調查的項目簽署相應建議,報投資總監審核,并協助完成后續工作。
第八條
項目再篩選(一般篩選)
1、負責單位
由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總監負責。
2、工作目的
通過上述盡職調查階段對項目信息的進一步調查、核實、補充,對項目進行再篩選。
3、工作項目評估
1、負責單位
由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總監直接實施或委托相關投資咨詢機構實施。
2、工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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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項目更進一步的分析、評估,進一步篩選項目。
3、工作步驟與內容 ① 第一階段評估
通過與創業企業的主要管理人員、相關的財務部門(會計師事務所、銀行等)、現有的或潛在的顧客接觸、溝通,與現有的投資組合企業的管理層、其它創業投資企業研究、討論,進行一些正式的市場研究、技術研究等,達到增加對項目商業計劃的了解,評估擬投資創業企業管理層對企業、建議以及可能遇到的問題的認識的目的,以進一步篩選項目。
?、?第二階段評估
通過分析、評估項目的投資障礙,評估障礙的解決辦法等方法,進一步篩選項目。
4、工作標準
對擬投資項目做出關于“影響投資決策的因素”的系統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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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資總監根據對擬投資項目的系統評估,出具、簽署評估意見,將通過評估的擬投資項目上報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第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1、負責綜合風險控制部等部門及外部專家的意見,對投資總監上報的擬直接投資項目進行審議。
2、對通過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的擬直接投資項目,批準進入投資談判與設計階段,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談判(投資設計)
1、負責單位
由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直接組織實施。
2、工作內容
① 通過與產生投資意向的創業企業談判,進行有關投資總量、形式和價格等項目的設計。
?、?談判內容:主要就投資額、股權比例、有價證券的類型和數量、優先股票和債券的轉換價格與條件、投資退出條件、聲明與擔保、積極作為條款、不作為條款、違約處理、登記條款、共同銷售條款和其它條款等投資內容、投資條件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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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1、綜合投資管理部、風險控制部等部門及外部專家的意見,對通過談判達成一致協議的擬直接投資項目,進行再次審議。
2、將通過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再次審議的擬直接投資項目,報請基金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評審。
第十三條
對擬直接投資項目的評審
1、負責單位
基金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
2、工作投資決策審批
1、負責單位
基金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
2、決策審批
?、?基金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綜合上述擬直接投資項目的相關資料、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團隊的投資建議以及投資專家的書面評審意見,對擬直接投資項目行使決策審批權限。
② 基金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擬直接投資項目的審批,須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但基金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擁有一票否決權。
第十五條
簽約
1、負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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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
2、工作步驟與合同執行
由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負責執行和組織實施經基金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批準的直接投資計劃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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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資后管理
第十七條
投資后管理分工
1、創業企業日常經營管理決策由創業企業自行決定;
2、基金公司委托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向創業企業委派董事,通過董事會參與創業企業重大戰略決策;
3、基金公司委托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向創業企業委派投資代表,監督創業企業運營,執行投資合同中約定的基金公司權利,保障基金公司權益。
第十八條
投資后管理負責人
1、由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委托具體投資代表,負責所投企業的投后管理業務。
2、投資代表在具體的投后管理中,可根據具體工作需要,申請獲得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的支持,相關費用由基金公司承擔。
第十九條
投資后管理內容
1、監督管理
① 風險管理(后述);
?、?執行投資合同中約定的基金公司權利;
③ 出席創業企業董事會議。
2、管理咨詢 --- 增值服務
① 協助創業企業招聘和解雇關鍵管理人員;
?、?對創業企業的日常運作管理提供咨詢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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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對創業企業的發展戰略提供咨詢與建議,并協助其完成;
?、?協助創業企業與關鍵的原料供應商或產品顧客建立并維持穩定的關系;
?、?對市場營銷策略提出建議;
⑥ 對創業企業的財務管理提供建議;
?、?為創業企業提供融資方案與建議。
3、投資退出設計與實施
? 投資退出設計
根據創業企業發展態勢、市場環境變化和基金公司自身的投資策略、機會,選擇適當時機、選擇以下四種投資退出方式中最有利的方式設計投資退出方案。
① IPO;
② 企業回購;
③ 收購、合并收購;
④ 破產清算。
? 投資退出實施
?、?已約定退出方式之投資退出實施
對于在投資前已約定并通過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的退出方式(投資合同中已有明確條款)之退出實施,可由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按約定方式實施投資退出,或按約定的其他條款保障基金權益。
?、?未約定退出方式之投資退出實施
由投資代表根據對所投企業的動態跟蹤管理,向總經理辦公會提出有關投資退出的時機、方式的建議,并會同投資管理部、綜合財務部及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單位,做出退出時的投資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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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辦公會須根據投資代表所提供的有關退出的時機、方式、投資估值的建議,會同投資管理部、風險控制部等部門,制訂具體的退出方案。
總經理根據擬訂的退出方案,負責與投資退出關聯方進行協商、談判,并將達成一致意見的退出方案再次上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對經過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的退出方案,須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投資退出決策審議,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投資退出方案負責并具有決策權。
對經過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退出方案,由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分階段投資項目或企業的投資后管理
1、對于分階段投資項目或企業,投資管理部、風險控制部須在各個投資階段履行投資承諾前,作出相應的評估并提供是否履行投資承諾的意見。
?、?投資代表根據對所投企業的動態跟蹤管理,向投資管理部、風險控制部匯報所投企業的投后運行情況,作出相應的評估并提供是否履行投資承諾的意見。
② 投資管理部須根據投資代表所作匯報,對所投企業做出在管理團隊、市場、技術、生產、采購、財務及獲利能力等方面的分析,并比照投資前環境做出評估報告,提供是否履行投資承諾的意見。
?、?風險控制部須根據投資代表所作匯報,并結合投后風險控制管理,做出相應投資階段的風險提示和防范的評估報告,并比照投資前環境做出評估報告,提供是否履行投資承諾的意見。
2、投資總監匯總投資管理部、風險控制部所提建議,做出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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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意見,并上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3、對經過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的階段性投資評估方案,由總經理負責組織投資實施。
第二十一條
追加投資管理
1、對于擬實施追加投資的項目或企業,須由派駐該項目或企業的投資代表根
據對所投企業的動態跟蹤管理,向投資管理部、風險控制部匯報所投企業的投后運行情況。同時,投資代表須提交擬追加投資的分析報告和擬追加投資方案。
2、投資管理部須根據投資代表所提交擬追加投資的分析報告和擬追加投資方案,對所投企業做出在管理團隊、市場、技術、生產、采購、財務及獲利能力等方面的分析,同時,比照投資前環境對所投企業做出對比評估報告,并對投資代表所提交的擬追加投資方案提出評估意見。
3、風險控制部須根據投資代表所作匯報,結合投后風險控制管理、比照投資前環境做出對比風險評估報告,并對投資代表所提交的擬追加投資方案提出評估意見。
4、投資總監匯總投資管理部、風險控制部對投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