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示范點創建標準,供大家參考。
機關黨建示范點標準 一、部門黨組織重視。部門黨組織建立抓基層黨建工作 責任制,全面推行“一崗雙責” 。黨建工作有規劃、有計劃, 思路清晰,重點突出、措施得力、落實到位、成效明顯。每 年至少兩次聽取黨建工作匯報,加強對黨建工作的領導和指 導,支持和保證機關黨組織履行職能、充分發揮作用。
二、領導班子堅強。班子健全,設置合理,按時換屆, 及時改選或補選。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每年召開至少一 次民主生活會, 堅持黨員領導干部 “雙重” 組織生活會制度, 會前準備充分、批評與自我批評深入,找準整改方向和明確 整改措施。堅持“三會一課”制度,認真落實“三會”要求, 黨組織負責人每年帶頭為黨員上黨課。黨員行政“一把手” 每年為黨員至少上一次黨課。
三、黨員隊伍過硬。黨員干部自覺服從黨組織領導,遵 守黨章黨紀,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先鋒模范作用發揮明顯。
重視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黨員發展有計劃,堅持公示 制、票決制等制度, 各種表格材料填寫完整規范, 程序規范。
積極開展 “民主評議黨員” 活動并將評議結果公開, 有部署、 有落實、有成效。單位無群體事件發生,黨員干部無違法違 紀行為。
四、黨風政風清正。堅持開展文明機關創建活動,組織 開展類似“黨員示范崗” 、“我是共產黨員”等主題實踐活動 和機關文化活動,黨員在日常工作和服務群眾方面先鋒作用 明顯。
實行黨務政務公開, 公開內容、 時間和程序明確規范。
實行黨組織和黨員公開承諾,黨員發展意識、服務意識強。
健全并落實辦事公開、一次性告知、首問責任、限時辦結、 責任追究等制度,積極打造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機關。
五、規章制度健全。機關黨的建設各項制度(黨費收繳 制度、“三會一課”制度、黨員干部培訓制度、黨建督促檢 查制度、民主議事制度、民主評議黨員制度、民主生活會制 度、組織生活會制度、發展黨員工作制度、黨務政務公開制 度、黨員聯系服務群眾制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度、黨建 工作責任制度)健全完善,落實有力,黨建工作有章可循, 有規可依。
六、檔案資料規范。黨建工作文檔資料詳實完整、收集 及時、保管妥當。黨建工作的文件、計劃、總結以及各項活 動方案、措施、簡報、會議記錄、宣傳稿件、影像資料等齊 全有序,分類歸檔清楚,能夠充分反映機關黨建工作情況和 成果。
七、黨建氛圍濃厚。充分利用辦公室、會議室、走廊、 樓梯間等建立黨建工作陣地, 打造立體式黨建格局, 形成“時 時抓黨建、處處是黨建”濃厚工作氛圍,詳實反映黨建工作
的經驗、做法和成果。結合單位實際合理布局黨旗黨徽、黨 建圖書資料、黨建文化、黨建工作檔案和工作臺賬、黨建信 息化設備等,注重科學應用、發揮作用。
八、黨建工作創新。建立科學有效的創新制度,制定符 合實際的創新工作目標,重點圍繞解決工作中的熱點難點問 題,進行工作方式方法和工作思路的創新。黨員干部善于謀 劃,肯于思考,將個人本職工作主動納入全局工作坐標。單 位有創新工作項目,科室有創新工作內容,黨員干部有創新 工作建議,創新創造貫穿于機關工作的始終。每年能夠推出 1—2 項在市以上有推廣宣傳價值的創新工作經驗。
三、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活動準備階段( 4 月 10 日前)。各機關黨組織依 照工委下發的《實施意見》 ,成立領導小組,對照創建的目 標任務和具體標準,制定切實可行、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的創建活動實施方案。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階段( 11 月 10 日前)。各機關黨組織 根據各自創建活動實施方案,作出具體的安排部署,并組織 實施。
第三階段:驗收評選階段( 11 月 30 日前)。各機關黨組織根 據各自創建情況填寫“縣直機關黨建工作示范點申報表” , 機關工委組成考評組, 采取聽匯報、 召開座談會、 實地查看、 個別走訪和發放測評表等方式,對申報單位創建“黨建示范 點”活動進行考核驗收。在實地考核的基礎上,研究確定黨 建示范點名單并公示。
第四階段:宣傳推廣階段( 12 月底前)。組織召開機關黨建 示范點創建經驗交流會,對確定為機關黨建示范點的黨組織 進行命名并頒發獎牌。通過有關媒體,宣傳推廣機關黨建示 范點的好思路、好經驗、好做法,以機關黨建示范點的實際
成果來輻射、帶動和創新面上機關黨建工作,提升機關黨建 整體水平。
四、工作要求 組織開展黨建示范點創建工作,是推進縣直機關黨建工作, 促進各級基層組織和機關廣大共產黨員充分發揮作用的重 要舉措。各單位要切實把創建活動提上議程,真抓實干,務 求實效。工作中,要樹立精品意識和創新意識,切實做到年 初搞好部署規劃,平時抓好督促管理,年終搞好總結提升。
要落實黨組織領導責任制,指定專人及有關科室專門負責創 建工作,確保創建工作落到實處。
對本年度考核認定的機關黨建示范點,機關工委將實行動態 管理,實行年度復核制。對工作勁頭不減、成效突出、示范 帶動作用明顯的予以保留, 對工作滑坡、 出現違法違紀現象、 特別是受到縣或其上級機關通報批評的,予以撤銷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