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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廉潔自律制度
發布單位:
湖上鄉
生成時間: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索 引 號:
J20860-0401-2009-0525
公開時限:
長年公開
文件編號:
干部廉潔自律制度
1、 加強黨員廉潔自律建設, 增強廉政意識。
社領導要把廉政建設納入重要日程, 經常對職工進行廉政教育。
2、 村干部要推行辦公制度公開化。
要在干部提職、 財務收支等方面的工作實行公開, 增強辦事的透明度, 強化群眾監督。
3、 嚴禁收禮受賄。
不向群眾要禮品、 物品, 違者根據金額大小, 分別給予扣發工資, 同時分區別性質, 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4、 不準借公出、 療養、 看病、 考察之機用公款游山玩水。
回來后, 要按規定時間, 路線活動范圍核銷款項, 超過部分由個人負責。
5、 嚴禁行賄受賄。
對行賄受賄行為, 不僅要追究受賄者的責任, 而且要追究行賄者的責任。以權謀私接禮受賄者, 要加重處罰。
6、 不準接受饋贈和饋贈他人錢物。
不準以任何名義向上級及其工作人員送禮, 不允許借婚喪嫁娶之機收授單位和個人饋送的禮金。
對存在上述問題的, 視其情節, 實行經濟處罰或黨紀政紀處分。
7、 財務人員要嚴格執行規定, 對送禮行賄大吃大喝等的需要款項有權拒付, 不予核銷, 如領導指令核銷, 財務人員必須和執紀執法部門反映。
對弄虛作假相核銷的要嚴肅處理, 對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要從重懲處。
8、 實行不廉潔一票否決制度。
凡是經查核實有不廉潔的問題, 不能評選先進, 問題嚴重的要報上級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監督考核制度
一、 堅持日常監督檢查制度, 根據工作情況及時由區各責任領導帶隊, 對責任范圍內的單位和部門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 實行檢查考核制度, 確定考核的內容和標準, 規定凡黨風廉政建設考核不達標的單位和個人, 將實行“一票否決制”, 不得參加任何評先評優。
三、 在堅持申報制度、 限期報告制度、 檢查核實制度、 通報制度, 及時組織群眾進行檢查評議, 進一步加強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監督。
村財務管理制度
一、 村會計、 出納分設, 堅持會計管賬、 出納管錢, 收支有據。
財務人員不得貪污、 挪用集體資財。
財務收支票據村民監督小組(理財小組)
應審查簽字、 簽章。
二、 各項收支做到日 清月結, 年終立卷歸檔。
每月 10 日村會計、 出納集中做賬, 同時接受村財務監督小組的審查監督。
三、 村委會實行民主理財, 財務公開的原則。支出在 100 元以內的由村委會主任審批, 100-500元由村委會集體研究決定, 500 元以上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四、 嚴格執行差旅費報銷制度, 實行差旅費包干, 憑發票, 有經手人、 審批人簽字后方能報銷, 誤工費按規定補貼。
五、 財務人員變動離崗, 應將所管財物、 票據及檔案, 列出移交清單, 經上級審計后, 在村黨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的監督下, 辦理好交接手續。
不得帶走村委會的票據和其他財物。
六、 在每年年終及村重點項目竣工和干部離任時, 由鄉 財政所匯同有關部門對村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并通過一定形式向村民代表會議公布。
農村集體資產承包、 租賃、 出讓等管理制度
一、 農村集體資產包括村、 組兩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所有或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 果園、 農電設施、 林木、 村辦企業及“四荒” 地等資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犯、 平調和越權發包、 租賃、 出讓其資產。
二、 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村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集體資產的承包、 租賃和出讓的管理與監督工作。
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所屬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承包、 租賃、 出讓時, 應堅持民主決策、 評估、 民主議定承包方案、 公開協商、 按法定程序發包、 租賃、 出讓集體資產, 要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租賃協議、 出讓合同, 并及時向全體村民公布, 向鎮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接受民主監督。
四、 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責人仗權壟斷承包、 租賃、 出讓集體資產; 禁止簽訂人情承包合同, 低價租賃和出讓集體資產, 損害集體經濟利益; 禁止隨意變更和解除已依法簽訂的承包合同、 租賃與出讓協議; 禁止提前續包、 延期承包、 租賃、 出讓集體資產。
五、 對承包、 租賃及出讓農村集體資產取得的收入, 要嚴格按照《農村財務管理制度》 規定,及時入賬, 規范使用。
六、 所有承包、 租賃及出讓農村集體資產的材料要及時整理歸檔, 專人管理, 并及時上報備案。
七、 所有承包、 租賃及出讓農村集體資產的履行情況應定期向群眾公布。
八、 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要定期檢查監督, 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對承包糾紛案件依法調解
仲裁, 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不受非法侵害。
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村集體資產管理, 維護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政策, 結合我村實際, 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村委會和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指導、 監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及本制度的實施。
第三條集體資產產權界定按照誰投資、 誰擁有產權及尊重歷史事實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集體資產屬于村民集體所有的, 非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轉讓或以任何方式改變集體資產產權的性質。國家征用土地和依法進行產權交易的除外。
第五條集體資產評估應由村委會、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委托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評估結果按照財務公開的程序向全體村民公布。
第六條集體資產可以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 采取多種經營方式, 實行有償使用,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七條集體資產實行承包、 租賃經營的, 應當采取公開招標、 投標的方式確定經營者工作,經營者應當提供擔保或繳納保證金。
第八條集體資產經營方式的確定和重大變更、 主要資產處置、 固定資產購置及公積金、 公益金使用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或授權村委會或村民小組長集體討論決定。
村民小組集體資產的流轉、 分配等重大事項須經上述程序后報村委會審批。
授權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須予以公告; 村委會、 村民小組長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分別鄉 政府、 村委會備案。
第九條集體資產管理實行公開、 民主監督的原則。
第十條集體資產的收益狀況屬財務公開內容, 應按財務公開制度的規定向全體村民公布。
第十一條當年集體經濟收益在依法納稅、 支付工資、 償還債務、 彌補虧損后仍有盈余的,方可進行分配。
第十二條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
提取公積金; (二)
提取公益金; (三)
提取福利費; (四)
村民分配; (五)
其他。
第一十三條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的比例和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執行并報鎮經管站備案。
第一十四條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查封、 扣押、 凍結、 沒收或侵占、 哄搶、 私分、 截留、 破壞及其他侵害行為。
有以上行為的, 應停止侵害、 返還財產、 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否則村委會、 村民小組可通過訴訟形式追究行為人責任; 情節嚴重者, 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一十五條對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發生爭議的, 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 可由鄉 人民政府進行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十六條本制度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2
財務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財務管理,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 制定本制度。
一. 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嚴格執行財經紀律, 以提高經濟效益、 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 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 的方針, 勤儉節約、 精打細算、 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 降低低耗、 增加積累。
二. 公司設財務部, 財務人員由專業的人員擔任, 協助經理處理好相關的財務會計工作。
三. 出納員不得監管、 會計檔案保管和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四. 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 各施其職, 互相配合, 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
記賬、 算賬、 報賬必須做到手續完備、 內容真實、 數字準確、賬目清楚、 日清月結。
五. 財務人員在辦理會計事物中, 必須堅持原則, 張章辦事。
對于違反財政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 必須拒絕報銷或者拒絕執行, 并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六. 財會人員力求穩定, 不隨便調動。
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 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 不得離職, 也不得中斷會計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 報表、 賬目 、 款項、 公章、 實物及未了事項等。
七. 財務部要加強對資產、 資金、 現金及費用開支的管理, 防止損失, 杜絕浪費,良好運用, 提高效益。
八. 銀行賬戶印簽的使用實行分管并用制, 即財務章由出納管理, 法人代表和會計私章由會計保管, 不準由一個人統一保管使用。
印簽保管人臨時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九. 正常的辦公費用開支, 必須有正式發票, 印章齊全, 經手人、 部門負責人簽名, 經理批準后方可報銷付款。
十. 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手續, 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備的資金使用事項,都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
否則按違章論處并對該資金的損失負帶賠償責任。
十一. 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 及時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財務資料。
十二. 自覺接受上級主管、 財政、 稅務等部門的檢查指導, 并按照其要求不斷完善制度、 改進工作。
東莞市建興物流有限公司
201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