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淺談檢察機關信訪工作,供大家參考。
淺談檢察機關信訪工作 淺談檢察機關信訪工作
簡言之, 檢察機關信訪工作是指群體、 個人因為某些問題或案件得不到及時公正的處理、 或是認為處理不公平時, 而親自到檢察機關或致信到檢察機關反映、 咨詢, 并尋求解決方案的一種積極行為。
信訪工作既是黨聯系群眾的紐帶和橋梁, 是觀察社情民意的窗口, 是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重要形式和渠道, 也是檢察
機關發掘案源, 懲治腐敗的第一通道。
因此, 檢察機關只有認真做好信訪工作, 有效解決好不斷發生的社會問題, 緩解社會矛盾, 才能取得維護社會穩定, 促進經濟發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 發揮檢察機關信訪工作的職能作用, 架設好黨和人民群眾聯系的橋梁。
由于信訪是群眾表達意愿, 提出要求, 參政議政的重要渠道。
種種社會矛盾也必然會通過該渠道反映出來。
但從其內容實質來看, 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本文轉載自找文章, 到](一)、 是干部與群眾之間的矛盾。
少數國家公職人員, 利用其工作和職務上的便利, 以權謀私、 貪污受賄損害了群眾的切身利益, 導致干部群眾關系激化。
(二)、 腐敗現象的滋生蔓延引起了群眾強烈不滿的問題。
(三)、 有些干部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的簡單粗暴與群眾民主法制意識增強的矛盾。
通過上述淺析可以看, 在我院近幾年受理的群眾信訪舉報中, 反映的對象多數是黨員干部, 國家公職人員及有關工作部門。
就其表現形式看, 目前群眾信訪舉報數量不斷增加,所涉及到的問題領域也遠比過去更深、 更廣。
因此, 我們每一名信訪工作者, 都要明確自身的任重道遠。
一定要擺正自己的位置, 既要做好信訪群眾的貼心人, 又要做好群眾意愿的忠實使者。
在處理每一件信訪難案中, 不論群眾反映何種問題, 甚至于其對法律有誤解或摻雜過激言論, 我們都應本著立黨為公, 執法為民, 認真發生履行曉之以理, 動之以情的熱情服務職責。
在檢察信訪工作中真正樹立起檢察機關公正、 文明的執法形象。
發揚滿腔熱情地為老百姓辦實事的好作風, 讓群眾投訴有門, 有難盡說, 有冤盡訴, 有理盡講, 通過接待和處理信訪進一步提升我們檢察機關在社會和人民群眾中的公信度和滿意度, 將信訪渠道建成為老百姓尋求司法救濟的坦途。
努力做到權為民所用、 情為民所系、 利為民所謀, 切實維護好社會的公平正義。
二、 發揮信訪工作的職能作用, 促進社會矛盾的有效解決。
隨著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化, 社會各階層, 群體的利益關系不斷調整, 從而導致不同于以往歷史條件下的社會矛盾不斷出現。
由此引發各種信訪案時有發生, 而其發生的具體原因是社會綜合因素的反映。
根據筆者多年信訪工作實踐, 一大部份信訪人員都是遭受不法侵害的受害人, 其由于心理挫折導致情緒消沉, 思想狹隘, 對這樣的信訪案件處理不當, 就可能轉化刑事案件或導致給國家、 集體、 私人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和其他不良的社會影響等嚴重后果, 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我們走出接待室, 就地化解矛盾, 消除隱患。
如今年春節前, 本市一婦女到我院, 訴說她因房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與本市某商場發生訴訟行為, 終審法院判決對方敗訴, 并賠償購房款, 但一直未支付利息。
如果檢察機關不給她一個明確“說法”, 就要去上訪。
經過耐心細致地對她講政策、 講法律, 疏導和教育, 并及時與本市某商場協商, 終將雙方所發生的爭執化解。
因此, 妥善處理好這類信訪難案, 既利國又利民。
與此同時, 還可以在向群眾作咨詢答復的同時向信訪群眾宣傳檢察機關的性質職能, 受案范圍等, 加深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的認識和對法律知識的了解。
要如何才能正確妥善地把信訪舉報反映出的各類人民內部矛盾問題解決好? 筆者認為:
必須做好以下三項工作:
(一)、 根據信訪難案的復雜性和隱患性, 調查了解情況后, 可按照可順不可激, 可解不可結的工作方法, 及時查處化解矛盾, 遏制事態的惡化, 消除不安定因素;
(二)、 耐心傾聽來訪人反映, 誠懇迅速做好初查。
做到想群眾所想, 急群眾所急,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 運用法律和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規來化解各種社會矛盾和信訪難案,讓信訪群眾心悅誠服, 以此來贏得民心; 在對每一件信訪的審查和處理上, 本著客觀性、 公正性、 真實性和合法性, 并按照不同案件的性質、 類別及時依法按照程序辦理。
力爭做到事事有答復, 案案有結果, 對信訪中事實清楚, 證據確鑿, 能給予解決的, 當場給予答復或解決, 對一時不能解決的, 定時給予兌現, 對情況未明, 證據待查的, 交應查辦部門處理, 并跟蹤解決, 對涉及重大問題的, 交分管領導牽頭處理, 對群眾的誤解或還未具備解決條件的投訴, 則要解疑釋惑, 講清道理。
從中體現了體察機關做信訪工作所呈現出的信譽力和重心力。
通過處理和接待群眾來信來訪, 起到宣傳法律、 預防犯罪和減少犯罪, 化解社會矛盾的積極促進作用。
(三)、 深入基層平息信訪難案, 在建立健全信訪機制的同時, 可在法律規定之范圍內采取上訪變下訪, 對于黨員、 干部、 群眾反映的一般性問題, 可采取發信訪通知書, 找信訪難案人談話的方式, 對信訪難案及所產生的社會矛盾進行初核。
使信訪監督的作用發揮得更充分, 更有效, 把各種信訪難案和所產生的社會矛盾化解在惡性事件的萌芽階段。
對信訪群眾中反映的舉報、 控告中已明確構成違法違紀需立案查處的案件, 要堅決進行查處, 并依法在一定范圍之內通報、 曝光, 以此來震懾違
法違紀者, 同時也鼓舞了信訪群眾同腐敗現象作斗爭的積極性和勇氣。
(四)、 為民解憂, 貴在主動。
檢察機關信訪工作要下大力氣轉變觀念, 改進作風,借做信訪工作之機, 摸民情, 聽民意, 解民憂, 理順群眾情緒, 密切干群關系, 針對信訪工作立法暫不完善現實, 認真杜絕視信訪工作為信件中轉及信訪工作中教條主義等問題, 改革完善我國信訪制度, 豐富新時期檢察工作信訪的內涵, 以適應新時期檢察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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