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景區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精選推薦】,供大家參考。
勞動合同管理
3.1 總則
3.1.1 為保護景區和員工的合法權益,穩定勞動關系,規范勞動合同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景區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3.1.2 景區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化管理,全體員工的勞動關系,都需經過訂立勞動合同確立,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3 員工在與景區訂立勞動合同后,還應簽訂崗位合同,以明確員工與工作崗位的關系,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
3.1.4 本制度適用于景區內部與景區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員工。
3.2 勞動合同的簽訂
3.2.1 景區(甲方)根據經營管理工作的需要,與員工(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
3.2.2 簽訂勞動合同時,由員工本人以書面的形式提出意向,經景區有關部門審核同意,辦理勞動合同簽訂的相關手續。
3.2.3 景區的法定代表人,根據規定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3.2.4 勞動合同主要內容 a. 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b. 勞動合同期限;
c. 工作崗位與工作內容;
d. 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e. 勞動紀律;
f.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g. 工作報酬、勞動保險及社會保險;
h. 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i.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j. 雙方經協商認為應規定的其他內容。
3.2.5 勞動合同的期限 a. 固定期限合同:一般為一年、三年、五年和十年期
合同;
b. 無固定期限合同:只有起始期,不明確終止期,但必須約定終止條件的合同;
c. 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合同:對一些特殊崗位因工作需要而簽訂的以完成該項工作為期限的合同。
3.2.6 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定約束力,甲乙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3.2.7 勞動合同書應由甲乙雙方簽章,并注明訂立時間。
3.2.8 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員工檔案管理部門留存。
3.3 勞動合同的變更
3.3.1 勞動合同簽訂后,如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原勞動合同的內容。
3.3.2 勞動合同期滿,因為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3.3.3 員工在本景區連續工作十年以上,雙方同意延續勞動
合同時,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3.4 勞動合同簽訂后(包括續簽、變更勞動合同),由景區負責在一個月內到當地政府勞動部門進行鑒證。
3.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期滿后,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a. 在職員工經考核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要求的;
b. 景區認為不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
c. 已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3.3.4. 勞動合同的終止 a. 勞動合同期滿前,任何一方如需終止合同,均應提前 30 天提出終止意見,待勞動合同期滿后,辦理終止合同的有關手續;
b. 如景區提出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或員工明確表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可終止勞動合同;
c. 甲乙雙方未在規定時間向對方表明意向,勞動合同到期后也未辦理續簽手續,但勞動關系事實上依然存在的,可視為續簽與原勞動合同相同期限的合同;
d. 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員工符合離、退休條件的;
——員工因公或非因公死亡的;
——員工應征入伍的;
——景區不能繼續經營的;
——雙方約定的其他條件。
3.3.5 勞動合同的解除 在合同期限內,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a.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甲方同意后,可解除勞動合同:
——調離本景區的;
——辭職的;
——自費考入中專以上學校學習或出國深造的。
b.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景區規章制度的;
——營私舞弊給景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被勞動教養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c.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 30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d. 景區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經聽取工會或員工的意見并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后,可以裁員的;
甲方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法的,工會組織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并支持和幫助乙方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e. 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 30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f.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甲方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在試用期內。
3.3.6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
a.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
——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
——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員工不能勝任現在工作,經調整工作崗位或培訓后仍不能勝任,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b. 補償金額: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 1 年,發給相當員工本人 1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未滿 1 年的,按工作 1年的標準發給,但最多不超過 12 個月;
c.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來工作、也不能從事景區另行安排的工作、由景區解除勞動合同的,景區根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 1 年發給相當于員工本人 1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未滿一年的,按工作 1 年的標準發放。同時發給相當于員工本人 6 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3.3.7 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
a. 在合同期內,員工因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給景區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合同的約定向景區支付違約金;
b. 員工在合同期內受景區指派接受培訓、出國學習,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賠償景區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c. 員工符合離休、退休、退職條件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退休、退職待遇;
失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和其他有關待遇。
3.4 崗位合同管理
3.4.1 總則 3.4.1.1 為建立健全崗位竟聘激勵機制,規范和加強崗位合
同管理,根據景區內部有關員工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3.4.1.2 崗位合同是明確員工與工作崗位關系的書面協議,是勞動合同的補充。
3.4.2 景區內部崗位的設置 3.4.2.1 景區根據工作的需要,按照精簡、效能、統一的原則,決定內部機構設置和定員編制,并制定崗位規范和勞動定額。
3.4.2.2 崗位設置 a. 管理崗位:從事各級行政、管理和黨群工作的崗位;
b. 專業技術崗位:直接從事技術工作的崗位;
c. 操作崗位:直接從事勞動工作的崗位;
d. 輔助崗位:從事各種輔助性工作的崗位;
e. 服務崗位:服務于員工生活或間接服務于游客的崗位;
f. 其他崗位:從事多種經營的其他崗位。
3.4.2.3 崗位的設置由行政人事管理部門在合理定員的基礎上,根據經營、管理工作的需要核定,景區下屬單位不得
隨意變更。
3.4.2.4 員工擔任的主職必須和聘用崗位性質一致。
3.4.2.5 受聘員工應首先按照原崗位或職務競爭上崗。
3.4.3 崗位的聘用 3.4.3.1 景區各種崗位均按照公正、公開、平等競爭的原則,通過全面考核,擇優上崗。
3.4.3.2 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實行全員竟聘上崗。
3.4.3.3 景區領導和中層管理人員,根據任命和聘任書聘用。
3.4.4 崗位合同管理 3.4.4.1 簽訂崗位合同的員工必須履行本崗位職責,能夠完成本崗位的工作任務。
3.4.4.2 崗位職責的內容 a. 崗位名稱、主職與兼職;
b. 合同期限;
c. 崗位職責;
d. 工作任務;
e. 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3.4.4.3 崗位合同的簽訂:
a. 崗位合同每年簽訂一次,結合全員竟聘的辦法進行;
b. 崗位合同可以規定 3~6 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滿后,可以簽訂正式崗位合同;
c. 崗位合同期滿后,根據經營、管理工作的需要及崗位聘用的規定,可以續簽崗位合同;
d. 因工作的需要,經景區正常調動或因勞動組織調整,崗位發生變化時,可以變更崗位合同。
3.4.5 崗位合同的終止或解除 a. 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崗位合同自行終止或解除;
b. 聘用人可以解除員工的崗位合同,但必須提前 15 天書面通知員工;
c. 在崗位合同期內,員工如欲解除崗位合同,也應提前 15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人解除崗位合同,經景區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
3.4.6 在崗員工考評
3.4.6.1 考評內容 a. 主要通過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服務質量及成本意識、工作效率、工作業績等方面進行量化考核;
b. 根據各崗位職責,細化相應的考核內容,并設置不同的考核分值,重點是考核工作業績。
3.4.6.2 考評工作的組織 a. 景區成立考評工作組,負責景區員工考評工作的指導,對員工考評的程序和過程進行監督,對考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協調;
b. 基層單位成立職工考評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本單位員工的考評工作,按照景區的要求,負責制定本單位員工考評工作的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3.4.6.3 考評工作程序 a. 員工填寫《員工年度崗位考評表》,并按考評內容進行個人總結;
b. 基層單位的員工考評領導小組對員工進行民主評議,在其成員充分評議的基礎上,由考評小組負責人寫出綜
合性評語,并進行量化綜合打分;
c. 考評結果經同級黨政工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對于考評結果處于末位的人員安排下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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