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私企雇工勞動合同書(實用合同)-680(完整文檔),供大家參考。
私營企業雇工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方(雇用單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雇職工)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或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證號碼)
郵政編碼
家庭住址
所屬省(直轄市)地區
縣(街道辦事處)
文化程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協議),共同遵守本合同(協議)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協議)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協議)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協議)(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本合同(協議)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試用期
月。本合同(協議)至
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
工作。
第三條甲方對乙方的勞動質量和數量要求是
三、勞動報酬
第四條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
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
元。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 8 小時,每周不超過 40 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處長工作時間的,經征得乙方同意,在保障乙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3 小時,每月不得超過 36 小時。
第六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甲方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作,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乙方小時工資標準的 150%支付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 200%支付工資;
3、在法定休假節目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 300%的工資。
第七條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為乙提供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根據從事工種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八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第九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在國家和北京市職工工作保險規定未出臺前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由甲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期限確定,保險金額為
元。
六、勞動紀律
第十二條乙應遵守的勞動紀律是
七、勞動合同(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三條訂立本合同(協議)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協議)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訂立本合同(協議)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命本合同(協議)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協議)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協議):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協議),但應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了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勞動未達到勞動合同(協議)規定的質量和數量的,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甲乙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協議)第十四條,就變更合同(協議)達成協議(合同(協議))的;
第十七條合同(協議)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
第十八條乙解除本合同(協議),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條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協議):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協議)第十六條解除終止本合同(協議):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3、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協議)期滿,勞動合同(協議)即行終止。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二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合同(協議)約定條件或解除乙方勞動合同(協議)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克扣或者無幫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三條以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協議)或由方按本合同(協議)第十六條規定解除乙勞動合同(協議)的,甲方按乙方在甲主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相當乙主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四條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解除合同(協議)的甲方應發給不低乙方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的加發 50%的醫療補助
費,患絕癥的加發 100%的醫療補助費。
第二十五條甲方違反本合同(協議)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協議)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協議)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乙方損失。
第二十六條乙方違反本合同(協議)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或違反本合同(協議)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協議)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甲方損失。
第二十七條乙方解除本合同(協議)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會培訓費和招接收費。其標準為
。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條因履行本合同(協議)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協議)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合同(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員(簽章)
鑒證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協議)書可做為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協議)之用。
二、企業與職工利用本合同(協議)書簽訂勞動合同(協議)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的,經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空格內;
需要告知的事項,在空欄內填寫清楚告辭乙方。
三、本合同(協議)中甲應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乙方姓名、出生日期等應同身份證一致,不得有誤。
四、本合同(協議)設定的條款不適用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在本合同(協議)書“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一欄中寫明:“下列條款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取消”,列出某條某款即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需增加的條款,也在本欄中寫明“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條款”,并在下面逐條寫清。
五、本合同(協議)用鋼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本合同(協議)一經簽訂,不得涂改。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協議)變更書及續訂書在本合同(協議)內填寫不下時,可加附紙。
七、本合同(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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