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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分配公正的經濟法保障機制研究
社會分配公正是整個社會公平發展的核心問題,也是經濟法保障機制研究中的根本問題。當市場經濟領域分配造成貧富差距懸殊、產業差別巨大等分配不均衡現象時就會引發再分配需求,也就是社會分配公正。客觀講,社會分配公正能有效促進和推動國家法律從形式平等走向實質平等,并且引導法律更加關注人權問題和初次分配問題。為此,本文就我國社會分配公正背景下的經濟法保證機制,公平審視社會分配公正所涉及的各個環節進行探討,旨為我國經濟法實現社會分配公正指引路徑。
在社會中,分配關系直接涉及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是社會經濟向前發展的核心問題,換言之,分配公正從某種角度決定了社會公正。對于這種對初次分配不均衡現象的再分配需求,它并非單純指代財富的平均分配,還可以指代利用國家經濟能力對社會產業結構的有效調整,以及包括對收入分配的均衡和對產業效益的有效刺激。所以對社會分配公正問題應該從多方面展開考慮。
一、社會分配公正的法律意義
社會分配公正對于以經濟為首的社會向前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如果從法律角度來考量,社會分配公正的法律意義應該涵蓋以下兩點。
(一)對法律平等實質轉變的推動實現
從形式平等到實質平等,這就是社會分配公正所存在的法律現實意義。傳統形式平等代表私法形式理性要求,它所代表的法律人格是抽象的,抽象掉所有人的不同特質,將他們視為是平等的人。在形式平等看來,人的差別是固有存在的,而基于人的差別所產生的差異則不為人的意志轉移而改變,所以它認為法律實質上是無法根除這種差別的。形式平等為人們帶來關于理想與現實的種種困境,當社會中人群出現不平等現象時,例如市場支配壟斷,此時形式平等就會出現平等機會下的相對不平等,最后引導私法體系走向價值紊亂。所以從社會發展的本質來看,法律必須關注人的差別才能夠對社會所存在的不平等現象予以差別對待,因此就有了人的實質平等。在實質平等中就要求不應該對所有人都適用同一種法律,應該對不同人群予以不同的法律規范原則及內容,這樣就能做到對弱者權益的有效保護。與民法注重形式平等不同,我國經濟法是側重于實質平等的,即經濟權益的最終歸屬權屬于誰,它是在傳統形式的不平等基礎上來追求的平等權益。
(二)對社會分配公正引導法律關注人權的實現
社會分配公正也包含人權內容,因為人權是具有法律及道德應然性的,也就是說,任何人在人權面前都應該完全平等,特別是在經濟領域,經濟強者不能憑借其經濟優勢來肆意侵犯經濟弱者的基本人權。將該問題引申到市場中,就體現了人權區別于一般權利的特殊屬性,那就是人權是不受到市場規律交易以及競爭法則支配的。所以說,社會分配公正從某種層面也引導了社會更加關注法律中有關人權內容的實現,希望社會對某些圍繞人權所呈現的不公正現象給予有力的制度回應[1]。
二、社會分配公正的公平審視
如何公平審視社會分配公正,本文認為應該從多個角度來展開分析。
(一)起點公正與結果公正
市場經濟環境是鼓勵人們在公平競爭條件下展示個人能力并獲取相應回報的,這也是確保激勵市場效率的基本途徑。但在實際的市場發展進程中,人與人之間由于能力不同而造成的財富差別,即起點公正下競爭所形成的收入差距還是依然存在的,它也符合經濟效益的基本原則,也可以對人們的勞動過程起到基本的刺激激勵作用。而從結果公正這一點來看,無論人們在競爭過程中多么努力,其社會成員的最終收益始終應該是同一的,但與起點公正作為社會分配的兩種基本方式,人們不能對它們實施簡單的排他性價值判斷,因為這樣做很可能導致社會貧富差距的兩極分化。對于我國這樣一個以市場經濟作為基礎的發展中國家而言,基于經濟法保障的社會分配公正應該以起點公正作為原則,而以結果公正作為補充。即在起點公正中為國民提供更多的條件公正與機會公正,使競爭規制更加合理公平化,盡量消除社會分配不公正問題,確保社會各個層次、領域成員在相對平等的基點與條件下公平競爭。
當然,一個社會的起點公正與結果公正還要考慮諸多因素,例如社會經濟資源分配結構的不夠合理完善、市場經濟中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家庭遺傳所帶來的資源不均影響、包括個人天賦與后天能力培養等等。要正視這些因素的存在,并在此基礎上追求和調整社會分配公正。不過,過分的社會分配公正也會將國家帶入平均主義怪圈,導致社會成員失去對工作、對學習、對生活的積極性與進取心,進而失去社會信任感與責任感,這些都是不符合社會公平原則的。所以此時就要基于經濟法保障機制來正確引導社會分配公正向正確的方向發展[2]。
三、基于經濟法保障機制實現社會分配公正的引導路徑
考慮到中國初次分配不公正平等這一嚴重性,應該基于經濟法保障機制來實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的政策建議。以本國國情出發,不易盲目模仿歐美市場經濟機制制度,并做到以下3點。
(一)借助最低工資控制保障社會分配公正
在我國《勞動法》的第48條中就規定國家應該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確保為勞動者所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該制度就給用人單位提出了基于社會分配公正原則的薪酬發放義務,保障了勞動者獲取合理報酬的基本權利。該條體現了我國經濟法保障機制的強制性原則,是典型的弱者保護制度。
(二)對稅收制度的完善
國家應該基于社會分配公正來調節收入分配能力,從稅收入手來調整市場經濟環境,使其成為政府調節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對于國家經濟而言,稅收是強制性征收政策,它不但維持國家存在,也是支付轉移實現的大前提。我國在改革開放以后,一部分人實現了率先富裕,這擴大了國民收入的現實差距,使得社會分配公正漸漸淡化,貧富差距逐漸擴大,極大程度影響了社會的安定。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應該學習發達國家某些稅種征收機制,例如美國的遺產稅,它就是典型的羅賓漢式的劫富濟貧國家級稅種。遺產稅的征收非常有利于縮小社會貧富差距,降低某些人群通過不勞而獲或獲得大筆財產的可能性。同時,遺產稅也更加鼓勵社會分配公正理念,鼓勵靠勞動致富,是對社會財富增長有效促進。它應該成為我國未來稅收種類豐富的選擇之一。
(三)對價格杠桿作用的有效發揮
要對社會商品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以規范各種服務收費行為。在我國《價格法》中就有相當多有關價格控制的相關規定,例如采用限定差價與利潤率來規范商品現價,實行商品提價申報等相關干預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利用經濟法規范商品價格行為與服務收費行為,積極治理某些不合理、不公正收費行為,對體制漏洞與不公正分配政策進行相應調整與適當清理。尤其是打破我國在某些行業的經濟壟斷發展態勢,嚴肅整頓亂集資、亂收費行為,加強社會分配公正方面的經濟法保障機制監督力度[3]。
四、總結
從總體來看,經濟法保障機制能夠實現對經濟資源的合理分配,它讓市場經濟價值規律在正常發揮作用下實現了自下而上的分配公正機制,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的自發規律原理。當然,也要積極利用國家政府超越社會的這一大優勢來實現自上而下的社會分配公正,讓政府實現自覺調整,依據由市場經濟自發分配資源所產生的不公正傾向來對社會整體利益進行資源的再次調整與分配,實現國家宏觀調控在經濟法保障機制中的核心地位。
如何增強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協調互動
經濟法作為重要的法律部門,法的穩定性使其不可避免地具有時滯性,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經濟法的滯后性弊端日益凸顯,對于宏觀調控和整體經濟穩定造成不利影響。合理化的經濟政策能夠對經濟立法進行引導,同時能夠彌補經濟法的漏洞,加強經濟法的實施效果。而法律化后的經濟政策,因具有了法律屬性,其穩定性、規范性將得到進一步提高,從而以法律的強制力保障經濟政策的貫徹實施。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在實踐層面,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互動領域在不斷拓展。在二者的互動過程中,如果能夠完美契合,則對經濟法的實施效果和經濟法的完善大有裨益。而且有助于推動經濟政策的進一步落實,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在變化萬千的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經濟法尤其應加強與經濟政策的協作配合,以形成一種富有張力的動態機制。
法治國家應加強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協調配合,經濟法的穩定性使其不可避免地具有時滯性,有時無法及時有效的應對復雜多變的社會經濟生活,這不利于經濟法作用的有效發揮,也容易引發對其權威性的質疑。由于經濟法作為法律其自身的內在局限性使其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一系列問題,時滯性的局限性是亟待解決的問題。這就需要與具有合理性的經濟政策進行協調配合,經濟法與經濟政策各具自身的優勢與缺陷,在調整社會經濟生活中各自發揮不同的作用,將二者聯合起來,取長補短進行優勢互補,有助于使二者共同發揮作用,加強對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整與管理
一、經濟法與經濟政策協調配合
對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在貫徹執行經濟政策中起著重要作用。[1]作為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經濟法與經濟政策都應反映并服務于經濟基礎,對經濟基礎產生能動作用。在一定意義上,經濟法中的大量條款是經濟政策法律化后的內容,而具有法律屬性后的經濟政策,其穩定性、規范性將得到進一步提高。
(一) 經濟政策引導經濟立法
經濟法作為現代法, 具有與傳統法治理念不同的現代性, 與政策的聯系更為密切。[2]其中,經濟政策是經濟立法的前提, 經濟法是經濟政策的法律化, 是對經濟政策有效實施的法律保障[3]。加快形成有效的社會主義市場競爭機制,進一步建立健全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體系,推動資本市場雙向開放的戰略決策,要求對我國經濟以及全球經濟發展形式能夠及時做出制度回應,以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應對全球經濟發展的風云變化。然而經濟法對穩定性和權威性的要求,使其具有滯后性,往往無法及時應對紛繁復雜的社會經濟,對某些新型社會經濟關系也無法及時進行調整,使經濟法對新型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整出現某些不適,無法滿足現代社會對經濟運行效率的要求。而經濟政策具有的靈活性與適應性能夠及時對社會經濟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予以制度回應,并及時進行調整。通過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協調配合,有利于及時、有效地對社會經濟關系進行調整,化解經濟運行中出現的問題,保障經濟運行效率。有鑒于此,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堅持協調發展、共享發展、開放發展的過程中更應重視經濟政策的作用,對于具有較強穩定性、卓有成效的經濟政策應該通過法定程序將其上升到法律層次,將其納入經濟法制度中。
以財政法與財政政策的關系為例,在經濟金融化、全球化背景下,面對復雜多變的經濟形勢,政府運用財政政策調節經濟的常規方式是相機抉擇即政府根據當前的經濟發展形勢, 采用不同的財政措施,利用國家財力有意識調節經濟運行的手段[4]。為加強財政法的適應性以有效調整財政關系,財政法需要反映根據經濟發展新形式制定的財政政策, 因此需要將這些財政政策予以法律化。例如,根據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對于財稅體制改革問題的強調,尤其是對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視,新《預算法》的亮點之處在于規定應實行全口徑預算,如第4條規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第5條規定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再如,新《預算法》更是首次對預算公開問題做出細致規定,第14條對公開的范圍、主體、時限等提出明確要求,對轉移支付、政府債務、機關運行經費等事項明確要求做出公開說明,并在第92條中對違反預算公開規范的法律責任做出規定。通過對預算法修改后呈現的亮點予以分析,在見證財政法體系日益完善進步的基礎上,更應重視預算公開入法的長遠意義。其有利于切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其法治要求,保障公眾知情權、監督權,有效預防政府失靈。
(二) 經濟政策彌補經濟法的漏洞
從根本上講,單單穩定性與確定性并不足以為我們提供一個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5]。經濟法制定后需要保持穩定性,不可朝令夕改,否則有損法的權威性和可預測性。但是,對穩定性的要求也往往使其滯后于當前經濟發展形勢,無法及時對某些經濟問題做出回應。經濟法作為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其主要任務是監督、規范國家調整經濟活動的行為,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面對千姿百態、變化萬千的社會經濟不可一成不變。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經濟法不可避免地帶有時滯性,需要靈活的經濟政策予以配合,才能有效發揮對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控作用。
經濟政策對經濟法漏洞的填補作用表現在:經濟法不是萬能的,單單一部經濟法律規范不可能事無巨細的對所有的經濟關系進行調控,更何況經濟法本身的時滯性,也使其在復雜多變的社會經濟面前表現出些許的無能為力,因此經濟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在社會經濟運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了經濟法沒有規定的問題,或者有些問題經濟法已無法對其進行有效調控,而此時相關經濟政策卻有與之相關的規定,那么可以考慮適用該項經濟政策。一方面,進行經濟立法或修法必須符合法定程序,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短時間內往往無法及時應對新興問題完成立法或修法過程。即使進行立法或修法,經過層層嚴格的程序制定出的新法或修改后的經濟法對于已經出現的問題也往往于事無補,這與現代社會對經濟運行效率的要求背道而馳。正如薩維尼指出的,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時起,即逐漸與時代脫節。即經過立法或修法后的經濟法可能又與此前出現的問題不適,無法對其進行調控。另一方面,如果漠視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對市場失靈或政府失敗問題置之不理,則經濟法的權威性、強制性無從談起,而且也會因為缺乏對社會經濟的有效調控和對政府宏觀調控權的有效規制,使社會經濟陷入混亂,這必將對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造成極大損害。
所以,如果相關經濟政策與經濟法的價值不相沖突,可以選擇適用經濟政策對社會經濟進行調整,這符合經濟法對公平與效率的追求。
新《預算法》對于一般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如規模偏小和資金分散等問題,在第16條、第38條、第52條等多個條款中對轉移支付的設立原則、目標、預算編制方法、下達時限等事項做出具體規定。新《預算法》對專項轉移支付制度做出重點規范,如強調要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對于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等,有利于規制中央部門對地方事權的不適當干預,也有利于地方統籌安排預算。針對財政轉移支付問題,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財政轉移支付法,轉移支付的相關問題都在其他相關法律中予以規定。新《預算法》正式實施前,對有關轉移支付尤其是專項轉移支付的問題則可以根據有關轉移支付的經濟政策進行規定。
(三) 法律化后的經濟政策具有更強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將具體國家政策予以法律化是使其獲得強制執行和給予市場主體更大合理預期的重要方式[6]。經濟政策雖具有靈活性、適應性,但由于其針對社會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具體問題進行規定,在穩定性方面無法與經濟法同日而語。另外,由于經濟政策的制定主體往往是政府,其權威性也不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通過的經濟法。為了保障在較長時期內具有穩定性的重要經濟政策得到有效實施,需要經過法定程序將其納入經濟法范疇,使其更具規范性。同時,通過將經濟政策法律化,有助于以法律的權威性、強制性保障經濟政策的實施。
例如,對于財政政策而言,由于其具有靈活性、及時性和制定程序簡易性等特征, 在財政改革中,一般情況下是先出臺政策, 在財政政策實施一段時間后,再總結經驗將可以納入財政法范圍的政策進行法律化,使其上升為法律。通過財政政策和財政法的相互配合,有效促進國家對經濟的平衡協調,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財政政策的法律化,有助于以法律的規范性和強制性促進財政政策目標的貫徹落實。
二、如何增強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協調互動
為探索加強經濟法與經濟政策協調互動的有效方式,使二者在相互配合中發揮最佳的經濟法實施效果。綜合我國目前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實施現狀與效果,以及未來社會經濟的發展情況,可以探索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一)經濟法及經濟政策在制定過程中應堅持
1.經濟政策的制定應遵循科學原則。首先,制定經濟政策應尊重客觀經濟規律,符合經濟事實。根據當前以及未來經濟發展的形式和趨勢,目前市場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和國家未來的經濟發展規劃,制定符合客觀經濟發展形式的經濟政策。如果漠視客觀經濟規律和經濟事實,以政府的主觀經濟意志為基礎制定的經濟政策,其必然與社會客觀經濟現狀不相適應,這種脫離客觀經濟規律的經濟政策不應被經濟法所吸納。其次,經濟政策應符合經濟法律的規定。經濟政策的制定主體、內容、執行主體、實施方式等應嚴格遵循經濟法的規定,在相關領域已有比較完善的經濟立法時,制定經濟政策應在經濟法的框架內進行,強調國家依照法律來實現對社會經濟的調控。最后,注重民主決策。重視發揮經濟決策機構的作用,使決策更具客觀性、社會性與專門性。尊重市場規律,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同時為了防止市場失靈,經濟法管理主體應根據經濟法規定對社會經濟活動予以有效監控。重視民主決策,協調個體權利與公共權利、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
2.經濟政策的法律化。經濟政策應在經濟法的框架內,在經濟法的制約下制定、實施。對于符合客觀經濟規律的經濟政策應選擇時機使其上升到法律層次,具有法律屬性,增強經濟政策的可信度,使其實施獲得預期效果。在我國,由于經濟政策主要由政府制定、實施,因此應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對經濟行政法規的審查和監督,擴大人民代表大會立法對經濟政策的規范作用。
(二)以財政法與財政政策協調互動的方式為視角,映射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互動
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完善經濟法律制度的過程中,針對財稅改革和財政轉移支付等問題,發揮財政政策的積極作用對于上述問題的改革大有裨益。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加強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協調互動,有助于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有效參與和監控調節。
1.財政法與財政政策應根據自身的作用和特點協調確定各自的調整范圍。對于憲法、立法法確定必須由法律調整的財政關系, 以及根據經濟波動情況能夠自動發揮穩定作用的財政工具,如稅收、財政轉移支付等應制定為法律。對于靈活性較大的相機抉擇財政政策,宜采用政策手段, 但是該操作程序, 可以由法律規定,以保證財政政策的科學性與民主性[7]。
2.加強財政法與財政政策在制定過程中的溝通協調。由于財政法與財政政策的制定主體、程序及背景不同,二者在實施過程中難免存在內在矛盾,為了消弭財政法與財政政策之間的矛盾, 實現二者的有效協調,在財政法和財政政策的制定過程中,應重視建立二者之間的溝通與協調機制,如預算法在制定過程中預算工委與財政部之間就預算編制、預算審查和批準、預算執行、預算調整等方面進行了充分的溝通協調,以提高財稅預算等方面的立法和審查監督的實效。
3.了解、掌握財政法與財政政策的出臺時期。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面對瞬息萬變的經濟發展情況,經濟法不是萬能的,不可能一一應對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因此需要經濟政策予以配合。實踐中,由于經濟政策具有靈活性、前瞻性,面對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當經濟法對這方面的規定存在法律空白或漏洞,而修法又來不及時,采用靈活的經濟政策來予以彌補不失為一條成功的經驗。所以,一般情況下是先出臺經濟政策,待時機成熟時再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規定。
4.注重財政法和財政政策的動態配合,消弭二者之間的摩擦。這一點主要是強調財政政策和財政法應在實施中加強配合。財政政策的貫徹實施應有利于促進財政法的實施, 樹立財政法的權威;財政政策是財政法律的核心內容,在實施財政法的過程中, 要注意財政政策因勢變動的走向, 在執法中運用財政法原則, 使用法定自由裁量權緩解和消除與政策的矛盾, 使財政政策和財政法律在動態中耦合, 達到財政政策和財政法律實施的預期效果。[8]
三、結語
經濟法作為社會本位法,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調整市場經濟運行的過程中愈加發揮重要作用。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應對經濟法制度不斷予以完善,對于實施卓有成效的政策適時入法。同時,在此過程中,經濟法應注重與經濟政策的動態配合。經濟政策具有較強的前瞻性、靈活性,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面對瞬息萬變的經濟發展狀況,經濟法不是萬能的,不可能一一應對經濟發展中出現的所有問題,因此經濟政策既對經濟立法起引導作用,又對經濟法起補充作用。在瞬息萬變的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加強與經濟政策的協調配合,有助于共同發揮對社會經濟生活的調控、規范作用。
淺談經濟法中的經濟法責任
在經濟建設中,需要通過相關法律來規范行業行為,避免違法經濟行為的發生,根據經濟規劃制定經濟責任,當觸犯經濟責任時,要通過經濟法的制約判定經濟法責任,并通過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劃分,對相關聯的組織給予處分。在我國現代化的經濟管理中,經濟法責任只是一個管理范疇,針對多元化的經濟發展還需要通過對經濟法責任的內容、理論和特征等進行分析,確定經濟法責任的主體結構,通過角色判定全面分析經濟責任,并明確經濟法責任中的經濟形態。
為了促進社會發展中經濟的穩定建設,在法律的制定中將經濟法獨立出來,并按照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等劃分,通過維護自然人、法人和組織從事經濟活動中的利益,并按照相關的法律責任,對社會經濟進行調節與穩定建設。為了保證經濟法的全面性建立,需要對經濟法責任理論進行分析,了解經濟法責任的內容、特征和構成關系,在不斷發展的經濟形式中完善經濟法律的制定,促進社會的穩定建設。
一、經濟法責任的概述
在法律范疇當中,存在著法律義務,與法律義務相違反的就是法律責任。經濟法中,經濟法責任來源于經濟法義務的違反。所謂經濟法義務,指的是經濟法主體上的義務,經濟法義務存在于一個國家的經濟調節法律關系當中。總的來說,經濟法責任就是指一個國家在進行經濟調節的過程中,經濟調節的法律關系中的主體沒有履行其相對應的經濟法義務,從而引起的相對應的經濟法責任。
二、經濟法責任的屬性
在經濟法責任理論當中,從經濟法責任的定義來看,經濟法責任是一種消極的責任,經濟法責任的基本屬性是其具有獨立性。經濟法責任理論的獨立性包括了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指經濟法責任理論在整個法律責任體系當中是否具備法律責任;第二部分是指作為客觀存在的經濟法責任同其他法律責任之間的差異。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屬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體現出來:第一,經濟法的產生使得經濟責任法具有獨立性;第二,法律責任的不斷發展和演變使得經濟法責任具有獨立性;第三,經濟法責任在經濟法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使得經濟法責任具有獨立性。
三、經濟法責任的特征
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中的重要組成內容,換言之,經濟法比經濟法責任管理的范疇更大些,經濟法責任主要是針對經濟義務相對而言的。以刑法、民法等法律責任相同,都具有自身的屬性,下面就經濟法責任的特征進行分析:
(一)具有社會性質
經濟并不能夠脫離社會獨立存在,必須要在社會群體的運作中實現經濟項目的建立,通過社會群體中的供應關系,實現經濟的發展。因此,在經濟法責任中,需要通過相關法律條例的約束管理從事經濟人員的行為,解決個體與集體之間的經濟矛盾,通過對經濟義務的確立,規范化處理經濟責任行為,從而促進社會環境中經濟的穩定建設。
(二)具有綜合性
經濟法責任的綜合性亦可以說是復雜性的體現,這主要是由于經濟法責任的多種形式和內容造成的。根據所觸犯的經濟法責任的多樣性,在判定經濟責任時會有不同的法律屬性的劃分,如行政類經濟法責任、刑事類經濟法責任和民事類經濟法責任等。同時,根據同一種經濟責任內容,所觸犯的程度不同,在執行法律懲處中也就不同。從這些角度分析,經濟法責任具有復雜多樣性的特點,并從理論中表明經濟法責任的多樣性是綜合性的體現。
(三)具有雙重性
經濟法責任是由國家相關機構統一制定的,針對經濟行為中沒有履行的義務進行強制性的規范,促進社會經濟的穩定建設。在管理的內容中不僅僅是針對違反亂紀行為進行懲罰與補償,根據事情的嚴重性,還具有教育與警告的屬性。區別于其他的法律規定,經濟法責任的雙重屬性更有利于制約經濟的長遠建設。
(四)具有特殊性
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訴訟過程。經濟法責任的訴訟案件絕大部分都是公益類經濟責任,與其他的訴訟內容不同,主要維護的對象是整個社會的經濟利益,也可以是集體組織的經濟利益。而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不僅在集體中有維護權利的使用,就是針對自然人、法人等也時常有訴訟案件的發生。
四、責任理論與主體結構之間的關系
在經濟法責任的判定中,需要對其主體結構進行了解,從責任理論和直接性的矛盾分析中,全面了解所觸犯的經濟法責任。經濟法的主體結構包括調節的主體與受體,主體享有經濟調節權利,而受體具有市場對策權利,在兩個不同的權利分屬中,所要行駛的義務責任也就不同,因此在進行經濟法責任的分析中,要針對主體結構進行劃分,依據具體情況判定獎懲。
五、責任理論的具體責任形態
從經濟法責任的定義、經濟法責任的屬性以及經濟法責任的特征中可以得知,經濟法責任具有多種多樣的責任形態。經濟法責任的形態有可能是補償性責任,也有可能是懲罰性責任;有可能是財產性責任,也有可能是非財產性責任。在這些不同形態的經濟法責任當中,國家賠償、超額賠償、資格減免、引咎辭職等經濟法責任逐漸受到人們的重視。
從補償性責任來看,在經濟法中,經濟法主體普遍情況下需要承擔的補償性責任主要是國家補償和超額補償兩種類型。其中,國家是國家補償的主體,市場主體是超額補償的主體。與行政法當中的國家補償有區別,經濟法責任當中的國家補償,主要的補償原因在于國家在宏觀調控或者是市場規劃當中出現失誤,從而對調制受體造成的損害。這種補償責任屬于積極補償,從狹義上說,這種補償責任也可以延伸為政府的一種隱性責任。
六、結語
通過對經濟法責任的理論分析,明確了經濟法實施的重要意義,通過對經濟義務的確定,對違反經濟法行為能夠規范化處理。同時明確了經濟法責任的社會性、雙重性和特殊性等,針對主體結構中受體身份的不同,觸及的經濟責任程度的不同要給與適宜的懲罰。目前,我國的經濟法責任還有較多的不完善性,并在在多元化的經濟發展中,需要對理論知識不斷的了解,并創新管理辦法,提高經濟法責任在社會經濟管理中的應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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