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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邪教組織怎么判五篇

時間:2022-04-17 18:35:01 來源:網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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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邪教組織怎么判5篇

第1篇: 參與邪教組織怎么判

淺談社會組織反邪教組織警示教育的

難點與對策

社會團體是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的,對國家、社會、家庭和個人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生命財產安全都有著極為嚴重危害的組織。邪教的本質是反社會的,蠱惑煽動成員仇視社會,發泄對現實的不滿,反對政府,危害社會,破壞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危害群眾身心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甚至帶有政治野心,鼓吹、煽動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社會團體與邪教組織在社會功能方面有著本質的區別。

一、社會組織反邪教的難點

一是甄別難。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引導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充公發揮群眾參與社會管理的基礎作用”。在這一精神的指引下,社會組織成蓬勃發展態勢。但是,由于社會組織發展良莠不齊,有些組織打著服務社會的旗號登記注冊卻進行著非法活動;有些組織不登記注冊,無固定辦公場所和經費就開始運營;一些邪教組織也鉆了政策法律不健全的空檔,興風作浪,籠絡人心,散布謠言,危害社會,破壞穩定。特別是一些類似于宗教、慈善、氣功等的社會組織,僅從組織章程和表面活動上是很難區分邪教或宗教的。境外的某些慈善組織打著慈善的旗號在國內籠絡人心,做的卻是推翻共產黨執政地位的事。目前,除了“法輪功”邪教組織之外,邪教組織與非法宗教如何界定,哪些非法宗教組織屬于邪教,哪些情況屬于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實施犯罪,要準確甄別認定還有不少具體困難。

二是取締難。有些組織打著服務社會、服務人民群眾的旗號登記注冊,他們有時也確實按社會組織登記的章程活動,但是,由于缺少經常性的監督,一些隱蔽的活動難以被發現,久而久之,有些組織就會蛻變成黑社會的保護傘或蛻變成了邪教。一些組織不登記注冊,無固定辦公場所,他們有不成文的章程,組織結構嚴密,活動處于不公開狀態;如果他們發展會員或組織不明情況的群眾集會、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刷邪教組織標識進行宣傳等,執法部門將無法進行有效的跟蹤和取締。一些跨地區、跨省或全國性的組織,他們不設分支機構,其負責人或組織者不在本地或本省,僅依靠一些骨干會員或受到蠱惑的群眾傳播邪教,根據社會組織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其取締就不能由當地執行。

三是執法難。由于邪教組織帶有極大的欺騙性,往往會蒙騙許多人參加,當邪教組織的頭目和骨干分子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實施犯罪時,也常常會有許多受蒙騙的普通成員參與,這種情況下執法工作很難開展,一旦錯過時機,再查詢證據將很難。因此,在處理與邪教組織犯罪有關的案件時,如何正確區別對待,分清責任,尤其是如何準確確定承擔刑事責任者的范圍,防止縮小或者擴大打擊面,是司法實踐中遇到的一個最大困難。特別是對那些出版、印刷、復制的單位和人員,如何區分情節,追究責任,也有一些問題值得探討

二、社會組織反邪教警示教育的對策

一是完善政策法規,為打擊邪教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據。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為了加強對邪教組織的打擊力度,從國家的層面講,要加快對反邪教法律和政策的研究制定,為打擊邪教,教育和警示其他不明真相的群眾提供理論、政策和法律依據。從政府部門講,要加大執法力度,在法律政策不完備的情況下,依照現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堅決取締轄區內不按章程活動、不服務社會和公眾、不登記注冊的非法組織,依法加強對社會組織的規范化建設和管理;加強對社會組織法人及其他專兼職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他們服務社會,規范管理,遵章守法的觀念,教育和引導其他會員不參與、不傳播邪教組織和活動。

二是加大教育宣傳,營造崇尚科學的輿論氛圍。邪教是利用偽科學來掩飾、包裝自己,欺騙人民群眾的,只要戳穿了他們的陰謀,撕掉了他們的面具,他們的欺騙性就會大白于天下。因此,加強反邪教宣傳教育,用科學的和健康向上的思想文化占領陣地,營造崇尚科學的輿論氛圍是反邪教警示教育的重要環節。要在全社會深入宣傳馬克思主義唯物論和無神論,旗幟鮮明地用“科學知識、科學方法、科學思想、科學精神”教育群眾,加強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等科學文化知識方面的普及宣傳。深刻揭露和批判各種歪理邪說,倡導科學思想,破除封建迷信,提高廣大干部群眾對邪教、偽科學與封建迷信腐朽思想的辨識能力,堅定對科學的信仰,努力營造“崇尚科學、反對邪教”的輿論氛圍。同時,要強化對新聞出版市場的管理,加強思想文化建設,讓邪教等偽科學和封建迷信沒有傳播的土壤、市場和途徑。

三是發揮社區組織作用,及時發現和遏制邪教組織犯罪。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是反邪教的前沿,實踐證明,大多邪教的傳播、都是用蠱惑、蒙騙的手段發展成員,對信徒實行精神控制和摧殘;鼓吹“世界末日論”,以及“一切靠神的恩賜”等歪理邪說,致使一些群眾受騙上當,邪教組織煽動成員拋棄家庭,外出傳播邪教,鼓吹“傳得越多,將來就可進天國”等。許多成員因此離家出走,給家人造成了巨大痛苦,甚至導致家庭破裂,家破人亡。因此,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要充分發揮自治組織的功能,經常性的深入居(村)民家中了解情況,解決困難,化解矛盾。對一些異常情況要做到早發現,早教育,早處理,早報告。在城鄉社區培育和發展有社區居(村)民廣泛參與的服務廣大居(村)民的社會組織,開展健康有益的公益性服務活動,如:社區養老院、社區幼兒院、社區文體活動站等。把社區居(村)民凝聚在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的周圍,維護社區基本單位家庭的安寧,杜絕或減少居(村)民對邪教蠱惑的盲動與參與,只有這樣,才能根除邪教產生的土壤,在加大打擊力度的同時,必須加強社會控制,防患于未然。

四是加強領導,強化各級在反邪教組織中的責任。邪教組織具有反人類反社會的危害性,其目的是破壞社會穩定,阻礙經濟發展,推翻共產黨的領導。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在思想上對此有高度的認識,要加強反邪教的組織領導,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的同時,要定期組織反邪教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廣大干部職工的防范意識。反邪教警示教育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需要各單位、各部門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參與。宣傳、科技、文化、宗教等部門要把崇尚科學,反對邪教納入全民宣傳教育計劃,不斷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識;公、檢、法、司、民政等部門要加大對邪教組織的查處、取締和懲治力度,讓邪教組織和骨干無藏身之處;各區(縣)、街道、鎮和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要把提高發展經濟,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活躍人民群眾文化生活,調處人民內部矛盾,解決人民群眾的困難等作為反邪教的重要任務,切實做到對邪教組織和參與邪教的人員早發現,早報告,早教育,早處理,始終保持對邪教組織和邪教參與人員的高壓狀態,保持所處陣地的安寧穩定。

第2篇: 參與邪教組織怎么判

《刑法》對邪教組織的相關規定及“兩高”司法解釋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與其他法律法規相比,具有極為嚴厲的強制性。《刑法》第三百條規定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這是依法懲處邪教犯罪活動最為直接的法律依據。此外,1999年10月和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發布了兩個《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這兩個司法解釋和邪教組織的活動特點,還可以運用《刑法》中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犯公民人身和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章中的罪名依法予以懲治。
  (1)、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相關規定
  危害國家安全罪在我國《刑法》中列為第一大類犯罪。利用邪教所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可能觸及的罪名主要有: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等幾種。
  2000年11月至2001年11月期間,被告人張莉多次從他人處搜集河北省辛集市委、市政府有關處理“法輪功”工作的情況及內部文件,整理后交給石家莊市“法輪功”練習者“小林”和“小輝”(另案處理),由二人負責在“明慧網”上發表文章共計37篇,頑固堅持“法輪功”立場,宣揚邪教,其中將涉及國家絕密級、秘密級文件(各兩份)通過“明慧網”提供給境外。
  被告人張莉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以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對被告人張莉判處刑罰。
  (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關規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我國《刑法》中列為第二大類犯罪。利用邪教所實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活動可能觸及的罪名主要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等幾種。
  劉X,男,40歲,工人。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間,劉伙同黃X、宋X、姜XX、呂XX等“法輪功”頑固分子,先后制作、組裝電視插播設備120余套,流竄四省二十余個縣市,通過插播有線電視進行“法輪功”非法宣傳活動,2002年6月28日,劉攜帶22套插播設備竄至X省X市,向當地“法轉功”分子多次傳授有線電視插播技術、分發插播設備,并與流竄他地的黃X、宋X遙相呼應。8月17日9時劉伙同當地“法輪功”分子分別在六個地點實施了電視插播,覆蓋用戶13000多戶,造成該地區電視信號中斷達3個小時;2002年12月至2003年1月間,劉又竄至X省X市,先后在九個地點實施了電視插播活動,覆蓋用戶500多戶,造成當地電視信號最短中斷20分鐘,最長中斷36小時。
  經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劉X在“法輪功”被定性為邪教并予以取締后,仍繼續進行“法輪功”非法活動,情節、后果特別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劉X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因犯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市防邪辦)
“兩高”負責人:正確適用法律依法打擊邪教組織犯罪活動

新華網北京6月10日電 為正確適用刑法,依法打擊邪教組織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共同發布了《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這個解釋將自6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人為此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回答了記者提出的問題。

問:1999年10月30日,“兩高”曾共同發布過《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什么還要制定《解釋二》?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布施行以來,各級公安、司法機關依據該解釋的規定,依法處理了一批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有力地打擊了“法輪功”違法犯罪活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但是,由于國際反華勢力和境外敵對勢力對“法輪功”邪教組織的支持,李洪志及其“法輪功”骨干分子負隅頑抗、垂死掙扎,他們不斷策劃新的陰謀,采取新的手段,繼續利用“法輪功”邪教組織及“法輪功”頑固分子和尚未轉化的練功人員,進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他們大量印制、散發、張貼、投遞“法輪功”宣傳品;他們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或者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新聞機構等單位;他們利用互聯網制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他們組織、策劃、煽動邪教組織人員自殺、自殘或者以自焚、自爆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等。為了正確適用刑法,依法打擊“法輪功”邪教組織犯罪活動,為公安、司法機關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法輪功”邪教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新情況,新特點,在廣泛征求公安、司法機關和廣大人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解釋二》。

  問:對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解釋二》是如何規定的?

  答:《解釋二》明確規定,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解釋二》根據邪教宣傳品的不同種類和社會危害的不同,規定了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量標準,即:制作、傳播邪教傳單、圖片、標語、報紙300份以上,書刊100冊以上,光盤100張以上,錄音、錄像帶100盒以上的。達到這一數量標準的,就可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解釋二》在規定數量標準的同時,還規定了情節標準,即對于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某些嚴重情節的,也應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這些情節包括:制作、傳播宣揚邪教的DVD、VCD、CD母盤的;利用互聯網制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的;在公共場所懸掛橫幅、條幅、或者書寫、噴涂標語等方式宣揚邪教,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因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又制作、傳播的;其他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情節嚴重的。

  《解釋二》明確規定了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的行為構成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的兩種情形,即: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五倍,但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危害的。

  《解釋二》對邪教“宣傳品”及其“制作”、“傳播”的含義作了明確規定。“宣傳品”,是指傳單、標語、噴圖、圖片、書籍、報刊、錄音帶、錄像帶、光盤及其母盤或者其他有宣傳作用的物品;“制作”,是指編寫、印制、復制、繪畫、出版、錄制、攝制、洗印等行為;“傳播”,是指散發、張貼、郵寄、上載、播放以及發送電子信息等行為。

  問:對于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如何定罪處罰?

  答:大量的事實證明,李洪志及其“法輪功”邪教組織已經完全蛻變為一個徹頭徹尾的反動政治組織和政治勢力,淪為國際反華勢力和臺灣分裂勢力顛覆我們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一的工具。為依法打擊這類犯罪活動,《解釋二》第二條明確規定,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問:對于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惡意侮辱、誹謗他人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為依法懲處“法輪功”邪教組織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犯罪行為,《解釋二》明確規定,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定罪處罰。

  問:對于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或者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構成數罪的,應當如何處罰?

  答:邪教宣傳品中往往同時具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侮辱、誹謗他人或者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等內容,可能同時觸犯刑法規定的數個罪名。對此,《解釋二》作了明確規定,即制作、傳播的邪教宣傳品具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或者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等內容,其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百條第一款等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問:對于邪教組織人員,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或者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新聞機構等單位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針對一些“法輪功”癡迷分子在李洪志的蠱惑下,仍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或者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新聞機構等單位,以及一些“法輪功”頑固分子為組織、策劃邪教組織人員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而進行聚會、串聯等活動的情況,《解釋二》明確規定,邪教組織被取締后,仍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或者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新聞機構等單位,人數達20人以上的,或者雖未達20人,但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及為組織、策劃邪教組織人員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而進行聚會、串聯等活動的,對于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問:邪教組織人員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或者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針對“法輪功”邪教組織為實現其險惡的政治圖謀,采取各種手段,千方百計獲取和掌握包括我國在處理“法輪功”邪教組織過程中形成的文件、規定在內的國家秘密的情況,《解釋二》明確規定,邪教組織人員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的,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款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款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問:對于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幫助邪教組織人員自殺、自殘、自焚、自爆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為防止類似今年春節期間“法輪功”癡迷分子在天安門廣場自焚事件的再次發生,保護尚未轉化的練功人員的生命和健康,依法懲治策劃、制造自焚、自爆事件的犯罪分子,《解釋二》明確規定,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幫助邪教組織人員自殺、自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同時還規定,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等的相關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規定定罪處罰。

  需要說明的是,《解釋二》所懲治的對象不是自殺、自殘者本人,而是制造自殺、自殘的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幫助者。《解釋二》也并非是針對自焚、自爆行為本身,而是針對以自焚、自爆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因為這已不是單純的自殺行為,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對于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也應依照刑法規定的相應罪名定罪處罰。

  問:對于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的邪教組織人員在處罰上有什么規定?

  答:為充分體現和貫徹“團結、教育、挽救絕大多數,依法打擊極少數”的方針,《解釋二》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邪教案件,對于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嫌疑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審理邪教案件,對于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輕處罰,依法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可以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適用緩刑;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問:如何正確貫徹《解釋二》?

  答: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一定要組織審判人員、檢察人員認真學習《解釋二》,深刻認識《解釋二》的重要意義,同時要正確適用《解釋二》,依法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在具體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過程中,要掌握法律界限,體現區別對待的政策,重點打擊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犯罪活動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會效果,通過正確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懲處“法輪功”邪教組織犯罪活動,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完)

第3篇: 參與邪教組織怎么判

如何識別邪教組織

邪教組織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所有邪教組織都具有六個特征:

(一)教主崇拜;(二)精神控制;

(三)編造邪說;(四)斂取錢財;

(五)秘密結社;(六)危害社會。

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提出的教育轉化五條標準

一、不再練習“法輪功”,不再參加“法輪功”活動;

二、能交出所有“法輪功”書籍、資料、物品;

三、在公開場合表示同“法輪功”邪教組織徹底決裂,公開揭批、控訴李洪志及“法輪功”組織的邪教本質和罪行惡跡;

四、主動交待自己的問題,交待“法輪功”組織活動方式和聯絡人員,揭發幕后組織、策劃者;

五、能積極進行或協助對未轉化人員的教育轉化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取締法輪功非法組織通告

1、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所懸掛、張貼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條幅、圖像、徽記和其他標識。

2、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合散發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書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傳品。

3、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合“會功”、“弘法”等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活動。

4、禁止以靜坐、上訪等方式舉行維護、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5、禁止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動擾亂社會秩序。

6、禁止任何人組織、串聯、指揮對抗政府有關決定的活動。

違反上述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610工作專干的職責

(一)當好黨委、政府在處理解決法輪功等邪教問題工作中的參謀、助手。

(二)指導和督查村、街和部門下屬單位加強同法輪功等邪教組織作斗爭。

(三)負責把中央、省、市、縣委、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有關同法輪功等邪教作斗爭的指示和國家的政策、法律上傳下達,貫徹落實。

(四)不斷調查、分析、研究、預測法輪功活動的新特點、新規律,制訂各個不同時期同法輪功邪教作斗爭的方法、對策。

(五)及時完成黨委、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

610工作人員必須做到

一、立場堅定,旗幟鮮明;

二、愛黨敬業,立黨為公;

三、立足本職,真抓實管;

四、克服困難,勤奮工作;

五、勤政廉潔,依法辦事;

六、講究策略,注意方法;

七、加強學習,增長才干;

八、長期作戰、常抓不懈。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要任務

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整治社會治安,打擊和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完成多個任務,必須做好打擊防范教育管理建設,改造這六個方面的工作。

一、打擊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

二、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建立社會防范機制。

三、大力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四、加強管理,堵塞漏洞。

五、努力搞好基層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

六、認真做好違法犯罪人員的改造工作。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方針

打防并舉

標本兼治

重在治本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的主要職責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組織、指導、協調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貫徹執行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決定,根據本地區的社會治安情況作出部署,并督促實施。

三、研究社會治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改革的意見。

四、總結推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經驗,決定本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表彰、批評事項。

五、對治安狀況不好,秩序混亂,經批評不改的單位實施“黃牌警告”和“一票否決”。

六、辦理本轄區內綜合治理的其它事項。

基層平安創建內容

四為主

街道以社區為主 鄉鎮以村為主

單位以法人為主 家庭以戶為主

社區(村)八大員

警員 治保員 人民調解員 巡防隊員

治安維穩信息員 消防安全員 法制宣傳員

流動人口協管員

創建十無社區(村)

無影響社會穩定事件 無重大治安安全責任事件

無邪教活動 無黃、賭、毒

無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 無犯罪青少年

無重大民轉刑案件 無刑釋解教人重新犯罪

無出租屋和流動人口漏管現象 無嚴重家庭暴力

第4篇: 參與邪教組織怎么判

社區邪教組織摸底排查工作情況說明

按照鎮政府要求關于開展對邪教組織摸底排查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10月份以來,我社區把邪教組織摸底排查作為一項主要工作來抓,議定措施,積極部署,經過近多天的努力,現在社區轄區范圍內沒有發現非法的邪教組織。現將活動開展情況匯報如下:
一、加強領導,確保邪教組織摸底排查工作落到實處

?我社區立即召開了黨委會,成立了邪教組織摸底排查工作領導小組,由社區黨委書記吳海英同志擔任組長,副主任劉海紅任副組長,其他三名社區委員組成了解教排查小組,進一步明確了目標任務,夯實了責任。
二、強化措施,落實責任,深入開展摸底排查工作

排查方式。由社區主任領導帶隊,小區物業和社區居民的配合,分組集中排查和各小區各單位自查的方式進行。?自查時各小區組負責排查本小區區域內存在的邪教組織和有參加非法組織傾向的重點人群。?開展座談、?訪談、面對面向群眾廣泛宣傳反邪教教育,多方了解情況,逐人排查核實,努力做到不漏戶,戶不漏人,保證工作不留死角。
三、加強排查,解決問題,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在邪教組織摸底排查工作中,我們按照工作要求,努力做到“三個到位”:一是領導力量到位。為了保證工作開展的長期性,我們在全轄區以片為單位,由包片領導具體負責,?采取教育為主、查防結合辦法,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定期排查一次,敏感時期和重大活動前進行重點排查,突出問題滾動排查等措施,初步形成了統一排查,分類管理,及時上報,限期解決的有效機制。?二是工作措施到位。社區委員把開展邪教組織摸底排查工作作為改進干部作風,服務群眾,樹立良好形象的主要工作來抓,對排查出的各類苗頭性問題,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有條件解決的,立即解決;?性質嚴重的,及時上報,并做好群眾的解釋疏導和教育工作。按政府的要求,基本實現規范化運作,也調動了干部工作積極性和自覺性,使群眾自我防范能力明顯增強。?三是千部處置到位。我們嚴格推行線工作制,干部在一線工作,情況在一線掌握,辦法在一線產生,矛盾在一線解決。促使干部深入基層,走進群眾,與群眾面對面交流,摸清各點在宗教信仰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矛盾,積極尋找對策,拿出解決方案,切實化解群眾的合理訴求,把一些苗頭性的問題解決在基層。
???通過這次摸底排查或的開展,有效的保證了街社區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的開展。目前,全社區社會穩定,人民群眾安居樂業,有力地推進了街社區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各項事業全面進步。

第5篇: 參與邪教組織怎么判

我國有關法律對邪教組織是如何界定的?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對邪教組織作如下界定:“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這個界定包含四個要素:

第一,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形成歪理邪說和組織;

第二,散布歪理邪說是其控制和發展成員的主要手段;

第三,其行為是危害社會的行為;

第四,其組織是非法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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