嶧城區“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做好“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工作,建立“散亂污”企業長效監管工作機制,徹底解決當前“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職責不清、拆除主體不明的局面,根據《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安全生產法》《節約能源法》《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及區委組織部、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明晰縣鄉職責規范“屬地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嶧編辦〔2019〕2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在全區范圍內開展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以及土地、環保、市場監管等手續不全的石料加工、石材加工、石子加工、石英石(含人造)加工、大理石(含人造)加工、廢鐵鑄造、化工、磚瓦窯、水泥制品加工、廢塑料加工、塑料包裝件加工、塑料顆粒加工、板材生產加工、石膏制品加工以及涉及使用涂料、油墨、膠黏劑、有機溶劑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類企業清理整治。對確定為“散亂污”的企業,區別情況分為關停取締類和整治提升類,關停取締類、整治提升類標準如下:
(一)關停取締類。1.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必須依法清理取締;2.不符合土地用途,違法用地的必須依法清理取締;3.不符合規劃布局的必須依法清理取締。
(二)整治提升類。對相關審批手續不全,但符合規劃布局,符合產業政策,僅在污染治理方面設備落后,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列為治理提升類。
二、工作職責
(一)各鎮(街道)職責
各鎮(街道)是清理取締“散亂污”企業的主體,負責對轄區內“散亂污”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臺賬,發現不符合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以及無證無照經營等行為要督促企業自行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存在安全隱患或造成環境污染的,可先期采取臨時性處置措施,并按約定時限上報相關部門處理。對列入關停取締類的“散亂污”企業,具體負責落實“兩斷三清”(即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產品、清除設備);對列入治理提升類的“散亂污”企業,由各鎮(街道)督促企業分別到區發展改革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自然資源局、區市場監管局、區行政審批服務局等單位限期辦理相關審批手續,逾期完不成手續辦理的,或其中一項手續不能辦理的,轉為關停取締類的“散亂污”企業,由各鎮(街道)負責落實“兩斷三清”。
(二)相關部門單位職責
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環保手續的審核,對污染嚴重的“散亂污”企業進行查處,對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區發改局:負責立項手續的審核,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予以查處。
區工信局:負責對采用淘汰生產工藝或者生產、銷售、進口、使用淘汰生產設備的,提出意見,報請區人民政府關閉,并由屬地鎮(街)負責“兩斷三清”。
區自然資源局:負責各類“散亂污”企業用地合法性審查,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的污染企業,依法予以查處。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對無照經營的,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關閉、取締企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時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嚴格落實工商登記相關規定,對不符合要求的堅決不予工商登記。
區應急管理局:負責核查“散亂污”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凡涉及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未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的企業,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取締。
區城鄉水務局:負責取水許可證審核,對未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依法取得取水許可證明的,依法予以查處。
嶧城供電部:嚴禁給“散亂污”企業供電,對相關部門正在查處的“散亂污”企業及鎮(街)決定“兩斷三清”的企業,要落實中止生產用電措施,并把停、斷電措施落實情況及時報相關單位,同時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和動態管控,嚴防“散亂污”企業斷電后私拉亂接。
區公安分局:負責維護整治工作秩序,依法嚴厲打擊尋釁滋事、暴力抗法、干擾整治取締工作的行為,確保整治工作順利開展。
三、實施步驟
(一)摸底排查階段(2021年5月10日――5月20日)
各鎮(街道)在前期摸底調查的基礎上,繼續開展拉網式全面排查,實行動態更新和臺賬管理,堅持邊整治、邊摸排,對新排查出的“散亂污”企業,責令立即停止生產,并限期完成關停取締或綜合整治。要認真填報《“散亂污”企業情況統計表臺賬》(見附件),確保“散亂污”企業全面查清查實,對漏報瞞報的,一經查實,將按照《嶧城區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量化問責規定(暫行)》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問責。《“散亂污”企業情況統計表臺賬》要于5月18日上午12:00前(加蓋公章)報送至區生態環境分局,電子版發送到[email protected]郵箱。
(二)清理整頓階段(2021年5月20日――6月10日)
本著“先停后治”的原則,分類進行處置。各鎮(街道)要按照關停取締類、整治提升類2個類別,對“散亂污”企業逐一確定整治類別、整治要求、完成時限、責任單位、責任人。列入淘汰類的,要做到“兩斷三清”(即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產品、清除設備),實行掛賬銷號,堅決杜絕已取締“散亂污”企業異地轉移和死灰復燃。
1、關停取締類:屬以下情形的,一律依法關停取締。
(1)不符合產業政策的“散亂污”企業要依法關停取締。嚴格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凡是不符合產業政策、不符合行業準入(規范)條件、不符合先進生產設備和先進生產工藝的“散亂污”企業,必須依法清理取締。
(2)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散亂污”企業要依法關停取締。嚴格落實土地用途,凡是違法用地、違規出租場所、違法建設的“散亂污”企業,必須依法清理取締。
(3)各類手續不完善且污染物超標排放的要依法關停取締。嚴格落實各類手續和環保法規,對無證無照或發改、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安監、市場監管、電力等方面手續不全,亂搭亂建,且無環保治污設施、無組織排放嚴重、環保不達標、治理無望的“散亂污”企業,必須依法清理取締。
(4)不符合規劃布局且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要一律依法關停取締。嚴格落實布局規劃,對企業實施園區化管理。凡是未進入園區、不符合布局規劃的,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特別是小化工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整治成本高、市場發展前景差的“散亂污”企業,必須依法清理取締。
2、整治提升類:對不屬于關停取締類,且各類手續完善,符合規劃布局,符合產業政策,僅在污染治理方面設備落后或管理粗放,導致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可以列為整治提升類。列入整治提升類企業,由區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停產治理,并按照可持續發展和清潔生產要求,對污染治理設施全面提升改造,達到相關部門要求,由相關部門會審簽字,并經報區政府同意且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審簽后,可以恢復生產,納入日常監管。
(三)核查驗收階段(2021年6月20日――6月30日)
由區政府組織核查驗收工作組,區生態環境分局協調區發改、工信、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水務、公安、供電等部門單位專門人員參加,對各鎮街“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工作進行全面核查驗收,并形成核查驗收意見。對于《“散亂污”企業情況統計表臺賬》中完成清理整治的任務的予以銷號,對不能按時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務相關鎮街、部門單位,提出問責建議報區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是適時“吹哨報到”,開展聯合執法。各鎮(街道)根據轄區“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的形勢,適時“吹哨”區生態環境、發改、工信、自然資源、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城鄉水務、嶧城供電部、公安等單位召開“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工作聯席會議,形成聯合會商、及時溝通、研究對策、信息共享、合力攻堅的機制,并對聯合執法工作內容、工作方式、時間安排及任務分工等事宜作出安排,迅速解決“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難點和問題。
二是堅持“抓早抓小”,加強輿論引導。各鎮(街道)要抓早、抓小、抓苗頭,要在“散亂污”企業造成污染前采取上門勸退、“吹哨”執法等果斷措施,避免任由“散亂污”建設、投產、污染的情形。要充分發揮村居兩委干部的主動性,在“散亂污”投資建設前就予以提醒警告,避免投資人在后期造成更大損失。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全面整治取締“散亂污”企業的重要性,不定期在新聞媒體曝光典型環境違法行為,保持重拳打擊環境污染的高壓態勢,形成全民治污的良好氛圍和強大合力。
三是突出“長效常治”,建立長效機制。各鎮(街道)依托現有的榴鄉訴遞平臺網格員隊伍,建立村居兩委成員、網格員、包村人員共同參與的定期巡查制度;要在各村張貼“散亂污”(包括養殖污染)舉報電話,及時掌握轄區情況,降低越級信訪量;對新發現“散亂污”企業,各鎮(街道)要實行責任追溯,對負有發現制止責任的村委成員要予以責任追溯,對直接、間接參與經營或利用職務之便提供幫助的,要移交紀監部門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各鎮(街道)要建立“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長效機制實施細則,實施細則要于5月20日前完成,正式文件報區大氣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附件:“散亂污”企業情況統計表臺賬
附件
“散亂污”企業情況統計表臺賬
序號 | 鎮(街) | 企業名稱 | 主要產品 | 詳細地址 | 企業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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