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南關區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方案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水利部財政部關于印發的通知》(水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長春市南關區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方案,供大家參考。
長春市南關區深化小型水利工程
管理體制改革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水利部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號)、《吉林省水利廳吉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吉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吉水建管聯〔2014〕1700號)要求,為切實加強我區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結合我區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省關于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部署,明晰工程產權,落實管護主體和責任,對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經費給予補助,探索社會化和專業化的多種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確保工程安全運行和效益充分發揮。
(二)基本原則
一是權責一致。明晰所有權,界定管理權,明確使用權,搞活經營權,落實管護主體和責任。
二是政府主導。強化政府責任,加強組織領導,調動各方積極性,綜合推進改革。
三是突出重點。重點解決管護主體、管護責任和管護經費等問題。
四是因地制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推進改革,不搞“一刀切”;積極探索社會化和專業化的多種工程管理模式,明晰產權,注重發揮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務且工程效益發揮正常的,原則上不作調整。
五是建改同步。新建設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同步落實工程管理主體、管理責任和管護經費。
(三)改革目標
到2019年,基本扭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機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適應我區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
1.建立產權明晰、責任明確的工程管理體制;
2.建立社會化、專業化的多種工程管護模式;
3.建立制度健全、管護規范的工程運行機制;
4.建立穩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護經費保障機制;
5.建立獎懲分明、科學考核的工程管理監督機制。
二、改革范圍
(一)區政府成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和辦公室,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副區長擔任,副組長由區農業局、區財政局主要領導擔任,區農業局,區財政局相關科室人員為成員,負責組織協調改革工作。辦公室設在區農業局,辦公室主任由主管領導擔任。相關街鄉成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領導小組和辦公室。
(二)改革范圍為區級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1.小型水庫,小(1)型水庫和總庫容10萬立方米—100萬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庫;
2.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積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興建的防洪標準小于50年一遇的3級以下堤防,防洪標準小于20年一遇的堤防及涵閘;
3.小型水閘,即小(1)型水閘和最大過閘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閘;
4.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備,包括控制灌溉面積1萬畝除澇面積3萬畝以下的農田水利工程,噴灌、微灌設施及其輸水管道和首部,塘壩、堰閘、機井、水池及裝機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單一農戶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
三、主要內容
(一)明晰工程產權。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結合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要求,落實小型水利工程產權。
個人投資興建的工程,產權歸個人所有;
社會資本投資興建的工程,產權歸投資者所有,或按投資者意愿確定產權歸屬;
受益戶共同出資興建的工程,產權歸受益戶共同所有;
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入為主的工程,產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工程,產權歸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所有,具體由區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產權歸屬已明晰的工程,維持現有產權歸屬關系。
區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負責工程產權界定工作,向明晰產權的工程所有者頒發產權證書,載明工程功能、管理與保護范圍、產權所有者及其權利與義務、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對所有權有爭議的工程,經多次協調仍解決不了的,可先發使用權證或者管理權證。
(二)落實工程管護主體和責任。工程產權所有者是工程的管護主體,應當健全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確保工程正常運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確安全責任主體,落實工程安全責任。
區級水利部門和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要加強對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與運行維護的監管和技術指導,督促工程產權所有者切實履行管理責任,保障工程安全長效運行。
(三)落實工程管護經費。多渠道籌集工程管護經費,建立穩定的管護經費保障機制。管護經費原則上由工程產權所有者負責籌集,財政適當給予補助。積極研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護。完善“民辦公助”、“一事一議”等機制,引導農民群眾參與小型水利工程管護。
區財政通過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規費收入,適當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根據管護實效進行補助,具體補助標準與方式,因地制宜確定。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針對不同類型工程特點,因地制宜采取專業化集中管理及社會化管理等多種管護方式。相關單位應切實加強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健全完善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可結合實際成立專業化維修養護隊伍,組建農民用水合作組織,開展集約化的維修養護服務。
在確保工程安全、公益屬性和生態保護的前提下,鼓勵采取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實施小型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搞活經營權,并服從防汛指揮調度、非常情況下的水資源調度。實行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簽訂有效的運行管理合同,明確工程管護主體、管護責任、管護范圍,以及相應的獎補政策、違約責任等。
(五)加強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督。區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業務指導,有計劃地組織技術培訓,不斷提高管護人員素質,增強基層工程管理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的管護能力。
四、進度安排
2016年,進行摸底調查,摸清工程底數、明晰工程產權、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分類試點推進改革工作。
2017-2019年上半年,完成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備、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小型水庫、中小河流堤防、小型水閘等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2019年下半年,進行市級驗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把改革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針對性強、可操作的改革實施方案,明確改革的范圍、目標、原則、年度計劃、工作流程、組織方式以及相關職責劃分等。
(二)規范考核,強化監管。建立監督考核機制,實行分級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安排補助經費的重要依據。對轄區內的工程管理單位進行監督考核,確保財政補助經費落實到工程、專款專用。同時完善相關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參與和監督水平。
(三)試點先行,分類推進。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政策性強、任務艱巨,要先行試點、典型引路、分類實施、全面推進。根據不同區域、不同工程類型,可選取一些工程開展試點,加強指導和扶持。
(四)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與工程建設資金申報相結合,對改革推進較好,取得成效的要給予優先支持。
(五)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進展情況通報制度,利用水利網站、水利簡報等定期通報各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進展情況,切實推進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報告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加強審核把關,及時上報改革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