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省高級法院刑事責任年齡制度局部調整策劃方案(范文推薦),供大家參考。
一、立法背景:
(一)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件的低齡化讓“降齡”提上議程
四川省高院高級法官陳進科認為,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充分調研論證,廣泛征求社會意見的基礎上,對刑事責任年齡作出了立法調整,契合的平安中國建設達到更高水平的遠景目標,是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引領法治中國建設的具體體現。
“打開網絡,我們可以看到,在近期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暴力程度、行為后果,無不讓人觸目驚心。”陳進科說,12到14周歲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從年齡上看,基本上都在初中階段,這個階段的孩子正值青春期,人生觀、世界觀還未完全成型,辨別是非的能力欠佳。從身體情況看,這一年齡段的兒童在身體上已經趨于半成熟的狀態,部分少年在這一階段在身高、體重,乃至體力上甚至會超過部分成年人,迫切需要法律的行為引導。
陳進科認為,現在的青少年逐漸趨向于早熟,社會的發展和經濟的進步決定了與上世紀80-90年代相比,現在青少年無論是生理發育還是心理發展起點都會更高,發育的速度也更快。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件的低齡化,不得不讓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這個話題提上議程。
(二)回應社會的現實需求、填補未成年犯罪預防薄弱點
陳進科說,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出個別性的調整,正是在應對社會發展的新情況、新變化的基礎上做出的應對,同時,也填補了未成年犯罪預防薄弱點。在對年齡下調的同時,也充分保護未成年人。“刑事責任降齡,其根本的著眼點還是在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事前的預防,永遠好過事后的懲治。雖然該條規定降低了刑事責任年齡,但依據該條規定,認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公民承擔刑事責任是有罪名和核準的前提條件作為限定。”
他還表示,此次立法調整不僅僅是針對未成人,同時也是對家庭和學校應該更加注重兒童的法制的提示。“可以預見,作為關系少年兒童成長的家長、教師及學校,會更加重視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意識的培養,有助于降低青少年犯罪概率,進而減少校園霸凌事件,給未成年人帶來更加安全的校園環境。”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規定及對刑事立法的發展
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如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童案件等,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據初步統計,20xx年平均每年發生的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故意殺人案件20余件,故意傷害案件90余件。各方面的共識是要把人管起來,這既是矯正犯罪的要求,也是依法保護被害人權利和維護公平正義訴求的需要。但關于如何去管,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把相關未成年人送到監獄,還是針對未成年人特點去完善收容教養等措施,大家還有不同的認識和側重點。
修正案對這個問題作了回應,第1條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上述規定有以下特點:
一是不普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而是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修改刑事責任年齡涉及重要刑事政策變化,涉及未成年人司法體系的發展方向。我國歷史上長期以來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均為14周歲,這次作了有限制、有條件的微調,是極其慎重的。
對12周歲至14周歲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要符合幾個條件:
(1)犯的罪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如果是在強奸、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過程中又故意殺人、傷害的,也可依法適用。
(2)結果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3)主客觀方面綜合評價要求情節惡劣。
(4)程序上要求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最后由人民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依法判決,具體辦案程序將來在實踐中進一步總結和規定。
二是堅持“兩條腿走路”,修改刑法和修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步推進。一方面個別調整刑事責任年齡;
另一方面統籌考慮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相關問題,將兩部法律原來規定的“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刑法只作原則規定,而具體對象、條件、程序、場所、執行措施等則按照修訂后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這樣處理后,將原來收容教養的對象進行分流,極個別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絕大多數按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矯治教育,體現了既不“一關了之”,也不“一放了之”。
三、程序要求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五條 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場所,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前款規定的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六條 專門學校應當在每個學期適時提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對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學生的情況進行評估。對經評估適合轉回普通學校就讀的,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應當向原決定機關提出書面建議,由原決定機關決定是否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就讀。
原決定機關決定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的,其原所在學校不得拒絕接收;
因特殊情況,不適宜轉回原所在學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轉學。
第四十七條 專門學校應當對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級分類進行教育和矯治,有針對性地開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職業教育;
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專門學校的未成年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符合畢業條件的,原學校應當頒發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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